第二轮修志应尽量消除部门志的痕迹
第二轮修志应尽量消除部门志的痕迹
董文安
新修市、县级综合志书中较多残留部门志的痕迹。这不仅大量存在于首轮志书中,也赫然
出现在第二轮志书、志稿中。有些志稿就等于是部门志相加而成。它使得专志不专,界限不严,
内容交错,歧见纷呈,影响志书的科学性、著述性,影响志书的质量和信誉,是第二轮修志工
作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
一
新志部门志痕迹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现以笔者主编的《舞钢市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
年6月出版)和见到的一些志书、志稿为例,列出其中的一些表现形式:
一是在专志中遍设机构设置条目。《舞钢市志》在政治、经济、文化3大部类的专志中,
共设机构设置条目54个,几乎遍及所有专志。当时只想留下更多一些机构设置方面的史料,现
在看来,弊病很大。机构设置条目一立,记述范围随即界定。譬如市志、县志先立疆域一样,
记述范围不能超出市境县境,否则就是越境而书,为志体大忌。
二是以单位名称设篇立目。舞钢市以钢建市,国家大型钢铁企业舞阳钢铁公司在这个市的
经济和其他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突出地方特色,《舞钢市志》在“部、省属企业”
篇下,并列舞阳钢铁公司、中色六建公司、安钢舞阳铁矿、中色河南地质四队四个以企业名称
为题的条目。现在重新审视,在第二轮修志中就需要作出改变。首先,这四家企业行业性质不
同,分属于钢铁工业、建筑业、采矿业和地质勘探业,列在同一篇目下,就打乱了经济类专志
按行业分类的原则。其次,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长,舞钢市的钢铁企
业已增加到3家,采矿业不仅铁矿开采增加到4家,而且又扩展到金矿、石灰岩、溶剂灰岩、长
石等矿开采。而承担舞阳钢铁公司一期基本建设工程的中色六建公司总部已迁到外地,舞钢二
期工程建设由宝钢(集团)公司十三冶建设公司总包,中色六建公司仅为参建单位。中色河南地
质四队不仅总部迁往外地,而勘探作业也转向外地去寻找金、银、铝矿产。再按这四大企业设
篇立目,既违背志体,又脱离了当前实际。
三是行业志掩盖下的部门志。有一部地级市志稿,工业专志共立8卷,分别是煤炭工业、
电力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建材工业、机械电子工业、轻工业、纺织工业、医药工业。仅看题
目,基本是按照现代工业行业分工设卷。可是细读内容,则是行业志掩盖下的部门志。在每个
行业后面,都有一个主管工业局存在。在记述时,仍是先记局级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然
后才记行业发展。还有一些不属于工业方面的内容,如在医药工业题下记述医药商业、药品监
督管理。在煤炭工业题下,记述煤炭集团兴办的热电厂、电子电器公司、铁合金厂、水泥公司、
运输设备厂、商厦等,显然是把主管局管理的业务、兴办的企业,都记人工业行业的篇目之
下,是为部门立志,不是为行业立志。
四是隐性的部门志。在一个地域范围内,驻有中央或省直接管理的单位,而这些单位不属
于地方管辖,地方志书往往忽略或漏掉它们应当人志的内容。如《舞钢市志》内“中共地方组
织”目下,就没有记载中央部属和省属4大企业的党组织及其活动。在职工、工资条目下,也
没有记述它们的职工、工资情况,附表中也不包括它们的数字。对于不熟悉该地情况的读者,
还以为记载是完整的,而看不出隐蔽着的缺漏。
二
造成新志中残留部门志痕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3种:
其一是不明志体,存在认识误区。志书编纂人员对部门志和专志的界限认识模糊,因而把
部门志当成了专志。部门志是记载一个部门全面情况的志书,一般单独成书。而专志则是记载
某一项内容的志书。所谓“横排门类”、“事以类从,类为一志”,指的就是事物属性相同的
即为一类,为此类事物立志,就是专志。专志作为综合性志书的一大部类时也称分志,一般不
单独成书。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一)记述的范围不同。部门志是封闭式的,着眼点只在部门本
身,记述内容不超出部门主管的范围。非其所主管者,即使是同类同行,也不著一词。如有涉
及,便是越界超限。而专志是开放式的,立足全县(市),视野广阔,只要是同类内容,不管属
于哪个部门管辖,都要归并记述。(二)对全面性的认识不同。部门志强调“一业为主,全面经
营”,要求是“块块”的全,注重的是部门内部的全面。凡是由这个部门主管的业务,不论其
是否同类同行,都不能缺失不记。而专志强调“一业为主”,要求“条条”的全,注重事以类
从,行业归口。在记述中,不能因为主管部门不同而漏掉同类同行的事物。
其二是部门供稿,难脱部门窠臼。方志资料主要来源于市、县所属各部门,稿件内容往往
站在部门的角度,记述其主管的各方面的业务。如果编辑人员原封不动移入综合志书,部门志
痕迹自然不能消除。有一些专志,内容牵涉多家,编辑人员如不打破部门界限,按照志书要求
进行总纂,而径直将部门提供的初稿人志,结果必然是不同部门志的相加。如某地级市志稿,
在金融保险篇目下,除概述外,并排列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
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支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11章,既未按金融业务分类,也缺乏修志
应有的著述、总纂工夫。
其三是观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情况
下,方志中存留某些部门志的痕迹还勉强说得过去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
确立和日益完善的今天,再在综合志书中用部门志代替专志,就会脱离社会实际,不合时代潮
流。现在的情况是,政府已经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为管理企业而分设的局、委或者已经取消,
或者职能转变,已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建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外
资、中外合资企业增多,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使得无主管部门的行业和经营主体越来越多。
它们与政府部门之间或无关系,或关系十分松散,仅承担接受管理和纳税的义务。在记述这
些行业时,如果仍旧把他们归口到某政府机构名义之下,就会是文不对题。
三
在第二轮修志中,部门志痕迹消除得比较干净的市县级志书有许多,现结合《平顶山市志
(1987~1995)》(方志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探讨一下消除部门志痕迹的一些做法。
一是集中记述机构设置。机构设置资料是史学界、方志学界关注的重要史料,历代正史和
方志中不可或缺。为了既完整系统地保存这方面的资料,又消除部门志的痕迹,可以将其集中
记述,改变以往分散记述、一事多见的状况。《平顶山市志》在“人民政府”目下设“机构”
一目,分别记述行政机构设置、市级机构改革、县(市)区级机构改革,而在各专志中一律不再
立机构设置条目。内容集中,整体性强,为后人研究这方面问题提供了方便。不足的是“中共
地方组织”总目下未设机构专目,致使党的组织机构资料缺漏。顺便还想提出一点看法:旧方
志中普遍设有职官志,而新修志书中一概不载职官资料,使后人看不出这一时期职官的设置和
称谓情况。笔者建议,在机构设置目下,增加“领导职数与称谓”一目,避免这方面的资料缺
漏。
二是不以部门或企业名称立目。要坚持按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设篇立目。《平顶山市志》
在工业专志中,就是按行业分工立目,内容记述以行业发展为主,不以企业为主。如“钢铁”
目下,分列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与体制改革、科技与产品开发等细目。内容均围绕
钢铁生产而不涉及部门兴办的其他产业。在金融总目下分设货币、存款、贷款、固定资产投资、
国际业务、信用合作、保险、代理业务、信托、金融管理等目,而不是以各家银行支行、分
行名目人志。如果想在行业记述之后,重点介绍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企业,则可专设重点企业简
介。
三是要注重专志内容的全面性。专志内容的全面性除表现在门类齐全外,还要注意纵贯到
底。如《平顶山市志》记述冶金工业,首记地处舞钢市的舞阳钢铁公司生产状况,显示其记述
范围不局限于市区,而延伸到所辖县(市),是纵向的全面。这样记述体现志书的地域性原则,
对所记事物必穷尽外延,避免出现如前所述“隐性部门志”的缺陷。
四是坚持事以类从,注意同类归并。人志内容中往往有事连多家或一事多家共管现象,要
按照事物的属性,归类记述。如记述舞钢市国有企业改制,不应局限于市属企业改制,应首先
记述舞阳钢铁公司“九八”改制。再如科学技术,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成果,多次获
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应用这些成果轧制的钢板,先后被应用于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工程和
神州飞船航天工程项目上,为国家科技发展作出了贡献。如果只记述舞钢市本身所属的国有企
业改制和所属部门的科技成果,既违背类为一志的修志做法,又丢掉了舞钢市境范围内最亮丽、
最闪光的部分,只能使这方面的记述黯然失色。一事由多家管理的情况也为数不少。如社会
保障体系的“四条防线”,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实施上就分属于劳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需要多方搜集,
归并记述。
五是注意取舍,某些部门或工作可不入志。志书同其它著述一样,有一定的体例和规模,
入志内容和范围是有限的。所谓“一方之全史”,只能是相对的全。头绪纷繁、资料琐细也有
悖于志体。入志内容要从志书的性质和功能着眼,从反映一地大势大略出发,按这个标准进行
材料取舍,有些部门或工作就可以舍去不记。这样既可减少部门志的痕迹,又有利于志书的
“消肿”。
(原载《中国地方志》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