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动垦区第二轮修志工作再上新台阶
卷首语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动垦区第二轮修志工作再上新台阶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大家期盼已久的大喜事,标明
地方志工作已迈上了法制化轨道,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题中应
有之义。这也是地方志工作进一步走向健康和成熟的标志。这在古今中外是绝无仅有的,可见
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这种重视,说明党和国家真正看到了地方志工作的价值,它绝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工作,而是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造福当代,利在千秋的文化基础
事业,成为党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成为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建设中无法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地方志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政
府和行政发展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地方志是官书、官修、官职、
官责。它是政府行为,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不能凭个人好恶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愿
意咋搞就咋搞。《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志从机构规划到组织编纂等五项职责。这些职责
集中体现了政府管理地方志工作的范畴和主要内容,规范了地方志机构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
各级地方志机构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必须全面落实“一纳入五到位”的基本要求。《条例》
对这些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履行这些职能,才能更好
地发挥史志部门的作用,完成好修志任务。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条例》并不是万能的,《条例》的颁发和实施,为我们深入
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带来了一次机遇。但它只是外因
而已。要搞好地方志工作,归根结底还要靠内因,许多工作还要靠我们自己来做。因此,我们
既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抓住大好机遇,以此来推动工作,又不能消极被动地单
纯依赖《条例》。我们常说“有为才能有位”,这句话在我们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新形势
下,仍然是有益的。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过程中,自强筋骨,
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要求,自觉检查修志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自觉整改,乘势而上,
进一步掀起垦区第二轮修志新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