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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条例》繁荣我省地方志事业

贯彻《条例》繁荣我省地方志事业


袁建勋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
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精神,表明地方志工作开始步入法
制化轨道,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对我省地方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志编
修和应用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条例》明确要求要继承和发扬这一优秀文化传统,
“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
基础事业,成为全面反映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伟大成果的一
项系统工程,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新编地方志工作
1979年起步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艰苦努力,
2003年全部完成了第一轮修志任务,编纂出版了253部志书和1131部各类史志成果,在全国名列
前茅,彻底改变了我省缺史少志的历史;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读志用志活动,充分发
挥了地方志存史、资政和教化功能;第二轮修志工作于2003年全面启动,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
性成果,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对此给予充分肯定。从目前看,我省地方志工作
与《条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地
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和贯彻《条例》自觉性和紧迫性,使《条例》的各项要求落
到实处。
其次,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志工作新的定位,依法履行好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按照
《条例》规定,地方志工作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
化事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志工作就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
好地方志的编修和应用就是“官职”、“官责”。在这个定位下,《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
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
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些职责集中体现了政府管理地方志工作的范畴和主要
内容,规范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履行好政府赋予
的这些职责,必须落实“一纳入,五到位”(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工作日程;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基本要求。《条例》在
这些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履行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能,
逐步理顺现行的地方志工作管理体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作用,完成好政
府管理和发展地方志文化事业的各项任务。
第三,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志的科学理念,全面推进我省地方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2004年,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边疆文化大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加
强地方志的修订和编辑工作”。“将地方志工作列入我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享有同等的政策
支持”。今年,地方志工作被纳入我省“十一五”规划。前不久召开的全省地方志第六次工作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条例》的公布实施,又
使我省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实现了依法治志。作为同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地方
志工作机构要带头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模范遵守和自觉宣传《条
例》,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地方志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按照“扭住发展是第一
要务这个主题,突出修志用志两大主业。建设地方文献、地情研究、咨询服务三个中心,搞好
为经济发展、全局工作、领导决策和基层群众四个服务,实现志、鉴、库、馆、服五业并举”
的地方志工作总体思路,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和“十一五”期间的各项任务,推进我省地
方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为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原载《黑龙江日报》200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