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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通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通知



农总志办[2006]总80号

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史志办:
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67号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颁布和实施,标明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高度重视,已把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为我们
深入开展和进一步搞好地方志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各单位要紧紧抓
住这个机遇,乘势而上,在全垦区史志战线掀起一个大学习、大宣传、大贯彻、大落实《条
例》精神的热潮,并以此为动力,推动垦区第二轮修志工作再上新台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的活动深入持久开展下去
《条例》内涵丰富,要求很高。学习《条例》精神不能浅尝辄止。它的贯彻落实更不是只
靠发个文件开个会就一劳永逸的。学习《条例》精神,要紧密联系实际,做到三个结合:与贯
彻落实省地方志第六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省开展的“地方志质量年”活动相结合;与垦
区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相结合,常学不懈,常学常新。
二、按照《条例》要求,逐条抓好落实
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必须高标准严要求,足斤足两逐条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对照《条
例》要求,开展一次自检自查活动。重点解决“一纳入五到位”原则和《责任状》条款落实中
的薄弱环节以及执行志书编纂出版有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自觉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三、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为动力,积极开展“修志质量年”活动
根据黑志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精品意识,严格质量标准,
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每一部志书从编纂到出版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条例》
精神的轨道上来。严格执行三级审稿制度,志稿已经完成的,要抓紧时间按程序送审,未经终
审的一律不准付梓印刷;初稿尚未完成的,要先送审篇目,把问题消灭在初始状态。
总局史志办将组织人力,在适当时机,深入基层,对上述事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报
全局,并作为年终评比参考。
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情况,自检自查自改情况,以及开展“修志质量
年”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日之前报总局史志办。
联系人:郭思宝
电话:55198342
附:《垦区第二轮修志情况统计表》(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史志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