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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稿行文规范化的几个问题

续志探讨

关于志稿行文规范化的几个问题


梁滨久

黑龙江垦区三级修志正紧张、热烈、有序地进行,形势很好。笔者应邀看了几部志稿,有
局直单位的,有分局的,也有农场的。从志稿中发现在行文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合规范的地方。
因为省地方志办公室已下发过《黑龙江省第二届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所以,本文不对行
文规范问题作全面阐述,仅就几个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谈点意见。
一、人名称谓。按照省志办的“行文通则”,除引文以外,一般直书姓名即可,不加褒贬
词,也不加职衔。有的志稿在人名之后加“同志”,这是不应加的。有的时候需要说明人的身
份,以反映所志相关事物的属性,这时可加职务职称。比如记一次学术会议或技术鉴定会,有
几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写明领导职务,可说明会议的规格、档次、重要程度及领导对
学术、科技工作的重视;写明专家学者的技术职称,可以从侧面反映会议内容的性质。再比如
有专家参加技术考察团出国考察,如果不写明技术职称,读者就不知他是以什么身份参加考察
的,或许会认为他是公费出国旅游。但要注意,职务职称应写在姓名之前,如省长某某、总局
局长某某,不要写某某省长、某某局长。有的志稿径直写“李书记”、“张厂长”、“王教
授”等,给人一种第一人称的感觉。而志书是以第三人称记事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
毛主席、周总理,还有农垦的同志都可称“王震将军”、“王震部长”,这样写也可以。
二、简称。省志办的“行文通则”规定,“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
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省政府’。”但是,有一个问题是,由于地方志书是供查检利
用的,而不是供通读的,所以,读者碰到一个简称,不一定知道该简称的全称第一次出现在哪
里,也不可能再去把前面的文字翻查一遍。鉴于此,一些志书在《凡例》中将一些频次出现很
多的简称做出规定。如我省一部续志的《凡例》中有一条是:“行文中常用单位,如中国共产
党黑龙江省委员会简称省委,以此类推分别简称市委、县委,人民政府称政府。”浙江《衢州
市志》续修文本(在编)《凡例》第2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衢州市
委员会简称为‘省委’、‘市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衢州市人民政府简称为‘省政府’、
‘市政府’。记述省、市属单位名称一般都省去‘浙江’、‘衢州’两字,如把‘浙江省文化
厅’、‘衢州市文化局’简称为‘省文化厅’、‘市文化局’。”
垦区有的志稿简称使用不够,如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某某市(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
可以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简称。最好在《凡例》中予以规定。
三、时间表述。志书作为资料性文献,在时间表述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志稿中常
见“现在”、“现”、“目前”、“近几年”等词语,使读者不知道说的是下限2000年的事,
还是志稿搁笔时的事,或是志书出版年的事,应该用表示明确时间的词语。
四、数字用法。志稿中常见简写年份,如“九〇年”、“90年”,是不符合《出版物上数
字用法的规定》的,应写作“1990年”。
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成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养羊20000只,生产粮
食287000公斤,数字可写成“2万”、“28.7万”。志稿中很多不简写,这倒不是错,但每个
这样的数字多占一两格,加在一起就多了,还是简化的好。
还有个使用阿拉伯数字和使用汉字的问题。志稿中在记世纪和年代时常用汉字,应改为阿
拉伯数字,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应为“20世纪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
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要求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以及时、分、秒,均应用阿拉伯数
字表示。有的志稿写世纪、年代用汉字,后面的年、月、日则用阿拉伯数字,同一系列,却两
样书写,显得不协调。再有,邻近两数并列使用,表示概数和非精确数时应用汉字,如一千三
四百人、五六万种、三十七八岁。有的志稿写“5、6月份”,应写“五六月份”。
五、统计表格。志稿编写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按照现代统计表绘制原则,合计(总计)栏应列在横行、竖栏之首。如果附载文献中有
表格,合计(总计)栏列后,则不必更改,以存历史文献的原貌。
2、统计表只有1至2个单位,可以把单位写在横行上表线的右侧;3个以上单位,可把单位、
符号写在栏目内,并加括号。志稿中有张统计表,单位连用亩、公斤、吨、头、平方米、万
元。这么多,一般读者不容易分清哪一个栏目该使用什么单位。
3、如果是连续年的统计数字,可在下面括注起止年,如(1981~2000年),标题不要写“
历年”;如果是部分间隔年份的统计数字,如1986年、1990年、1995年、2000年,则在标题写
“部分年份”。
4、备注栏一般情况下不设,如需要加以说明的事项,可在表下面加注,如注多则加序号,
如注①、②……。
六、标点符号。志稿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容易出错的有以下几点:
1、概数用顿号。如写“十七、八岁”。这是邻近两个数字连用,表示大概年龄。概数之
间不能加顿号。因为概数之间无须停顿。应写作“十七八岁”。
2、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移行。如8900万元,89在一行,00万元在下行。这可能是
电脑排版所致,但可以作些技术处理,使之放在一行里。
3、单位名称加引号。省的志稿记述一个单位成立叫什么名称,或单位名称改变,在单位
名称前后加上引号,这是没有必要的。如某农场成立计财科,有的年份称经营管理办公室或经
营管理工作部。不必在经营管理办公室或经营管理工作部前后加引号。
4、集合词语间用顿号。有的志稿写:“我场的中、小学生都参加了运动会。”中小学生
是集合词语,属紧密结构,不能用顿号分隔开来。其他如“公安干警”、“大专院校”、“司
乘人员”等,都不必加顿号写作“公安干、警”、“大、专院校”、“司、乘人员”。
5、同一句中用两个冒号。如志稿中写:“场长在大会上宣布:农场要实行两项改革措施:
一是持证上岗,二是脱产培训。”在同一句中冒号一般只能用一个,其中一个应改为逗号。
七、其他。记经纬度,要遵从“先纬后经”的国际惯例。“四人帮”要写成“江青反革命
集团”。“法轮功”必须加引号,并应称邪教“法轮功”或“法轮功”邪教组织。总局、分局、
农村甚至省市领导讲话,都不要写成“重要讲话”,直书某某领导“讲话”、“讲了话”即
可。已经离退休的上级领导来当地活动,不要用“视察”一词,因为离退休了就是普通百姓了,
没有进行视察的权责。
搞好志书的行文规范化,应该认真地学习有关规范化方面的文件,如省志办发《行文通
则》,国家标准《标准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量和单位的规定》等,
克服不规范的习惯用法。比如我习惯把“十几个”写成10几个、“20世纪”写成“二十世纪”,
结果一查词典和有关规定,原来是错的,由此可见加强学习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