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坚持“详独略同”突出《农垦志》特点

坚持“详独略同”突出《农垦志》特点


作者:杨荣秋
专业志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志体提出,还是近年来的事,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
认真探讨。但是,其基本点是没有争议的。专业志是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的是某
个特定地域、特定专业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因此,它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不能搞成“移
之甲地皆可,移之乙地亦可”的“一统志”;又具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以区别于“甲业有之
,乙业亦有之”的“通用资料汇编”。总之,专业志必须坚持“详独略同”,“独”就是个
性,就是特点,就是区别于异地、异业之所在。
《黑龙江农垦志》,作为《黑龙江省志》的一个分志,它是省志的一部分,不是一部独
立的地方通志,它的主要任务,是反映黑龙江农垦事业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按照“详独略
同”的原则,在省志的统一要求下,它必须尽力突出“农垦”的特点。
突出《农垦志》特点,首先必须认识黑龙江农垦事业的特点。从地域上讲,黑龙江垦区
虽然分布在全省八个地区、48个县、市和全省毫无不二之处,但是,它所属的100个农场,绝
大部分创建于人迹罕见的边远地区,被称为“北大荒”和“边疆的边疆”。这些地区,由于
自然条件恶劣,交通闭塞,加上早期建设的农场,大都带有军垦性质,因此,几乎所有农场
都不能不兼有政权及企业的职能,还必须承担文教、卫生和职工生活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这种建场模式一直延续了三十多年,到现在,垦区已发展成为党政军民学、工农商学兵无所
不包的“小社会”,除了必须由国家专管的金融、税收、邮政以外,几乎应有尽有。加上它
在我国农垦系统内,规模最大,历史最久,技术装备较强,因此,有的同志认为,根据“干
什么、写什么”的原则,《黑龙江农垦志》应编纂成通志,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农场总局毕竟是黑龙江省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垦区也毕竟是一个经济实体,它
的主要活动是经济活动,不同于一个区域性的政权机构。它虽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各行各业都存在,但毕竟是以农业为主,其它各业,诸如工业、商业、基建、交通等专业,
基本上都是为农业服务并从属于农业的,它的存在、发展与曲折,也都以农业的发展为转移
,同时,又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而垦区的农业,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它一直是单一
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同于我省地方农业的集体和个体经济;其次,它主要是从事机械化农
业大生产,科技水平和集约化程度比较高,是异于地方农村的以人、畜力为主的传统农艺,
而生产对象,主要是开垦荒地,然后在已垦荒地上生产,生产目的,则主要是向国家提供粮
食、大豆和其它农副产品。上述情况表明:《黑龙江农垦志》要充分反映垦区特点,就必须
围绕全民所有的、机械化的、以开垦荒地为主的农业的商品生产,来反映全国重要的商品粮
基地之一的黑龙江垦区。所以,在《农业篇》中,我们专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化”一章,不
仅要反映垦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历史、机械化程度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还从“农业机
械装备”、“机务人员与技术培训”、“农机具的技术革新”、“机械作业”、“机务管理
”以及“农机具的修理”等各方面设立专节,力求比较全面、详尽地反映垦区农业机械化生
产的实际,就垦区的历史与现状看,它不仅可以作为垦区现代化建设的“资治之书”、“辅
治之书”,对全省甚至全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然,突出专业志特点,虽然是通过主要的、重点的、特殊的事物来体现,但是,也不
能忽视,更不能排斥那些次要的、一般的、普遍的事物。因为,特殊的事物,并不能独立存
在,相反,应该透过那些次要的、一般的、普遍的事物,去发现并反映与主要的、重点的、
特殊事物相关的独具特点。在《农垦志》的试编过程中,这个问题,是经常碰到并十分棘手
的。比如,农业是垦区的重点,那么,工业、商业、基建、交通要不要反映?在农业内部,
除了粮食、大豆的机械化生产外,畜牧、林业、渔业仍以人力为主,就生产水平而言,与一
般农村并无多大差别,要不要反映?种子、耕作、气候,又如何反映?如果把这一切都视为
次要、一般和普遍,一律排除在《农垦志》之外,那不仅不可能,也不可思议。因为,那样
“纯而又纯”的《农垦志》,不仅无法编纂,也不符合黑龙江农垦事业发展的历史事实。我
们认为,专业志编纂人员,就是要从这大量非主要、非重点的行业中,发现并反映出它从属
于主要行业(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比如,垦区的工业,虽不是农垦的主业,但它拥有680多
家独立核算的企业,年产值达7亿多元,约占垦区工农业总产值的35%,略之不记,就象丢了
半拉天下。但如何反映呢?我们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垦区工业的存在和发展,基本上是依
附于农业的,除了80%左右的粮油加工业属于自给性生产外,其余的绝大部分企业,或是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诸如农机具的制造与修理,原油、原煤、化肥以及各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等
等;或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如造纸、制糖、毛制品及各种食品加工,等等。这种
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虽不是农业本身,却和农业几乎融为一体,密不可分
,它不仅是过去历史的必然,也是今后农垦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紧紧把握这个特点,如实
反映它的发展规律,《农垦志》的《工业篇》,不仅不会和地方工业雷同而累赘,游离于志
书之外,反而会使《农垦志》的特点更加突出,更加鲜明。
垦区的商业、基建、交通、通讯,也有大体相同的情况。我们认为,凡与机械化农业大
生产紧密相关的,诸如以国家重点调拨为主的生产资料供应,以统购包销为主的粮豆交售,
它有垦区独具的特点,力求“详”;相反,某些行业的生产措施,和所有地方相同的百货供
销、小商品生产等等;则“略”。
从生产关系演变的角度去认识垦区,也有类似情况。比如,经营管理、按劳分配,许多
经济政策,不少是全国一致的,统一的,有其共性;可是,具体落实到黑龙江垦区,又何曾
没有自己的特色。仅以分配制度为例,农场创建之初,实行过供给制,以后搞过工资分,再
就是等级工资、计件工资、评工记分、月薪日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实行基本工资加
奖励、盈亏大包干和兴办家庭农场。这一系列分配形式和垦区发展的各历史阶段的背景息息
相关,如实地反映出来,写成《黑龙江农垦志》特有的《劳动工资篇》。一定会有异于国营
工业企业和农村集体农业的分配形式,也可以从另一角度反映并丰富《农垦志》的特点。再
如“文革”对经济建设的严重破坏,在全国,从它发生之初,即明显地表现出来,而黑龙江
垦区,1966年至1967年,却连续获得了两个创纪录的丰收和盈利,这能说是“文革”的“伟
大胜利”吗?如果联系农业机械化生产,联系到垦区当时的历史背景来认识这个现象,就不
但不会觉得“反常”,反而会进一步认识黑龙江垦区的独具特点,不仅不会视为应“略”之
“同”而应作为应“详”之“独”了。
反映特点,绝不意味着被动的、纯客观的记述。相反,正象一切方志是“为我所用”一
样,它始终不能离开编纂者的特定目的。作为《黑龙江农垦志》,就是要把握历史的脉络,
反映黑龙江农垦事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服务。这个历史的脉络,就是在
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场发展道路的全过程。
这条道路是曲折的,各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迥然不同,但垦区所提出和实行的各项方针、政
策以至具体措施,都是在探索这条道路。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二大”以后
,随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提出并逐步充实和完善,这条“建设具有中国特
色的国营农场”的道路,也就历史地、鲜明地提出并且越来越突出了,《黑龙江农垦志》就
是要用丰富、翔实的资料,去反映这条黑龙江垦区的必由之路。
其实,为了探索这条道路,垦荒者们付出了代价,也走过了漫长的历程。因为,社会主
义的国营农场,在我国是崭新的开拓型事业,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建场初期,农场
基本上沿袭了“小农场经济”的生产方式,后来,曾经照搬苏联国营农场建设的模式,虽然
对垦区的建设有所加强,但其中一些具体措施,诸如农场的规模、单一的谷物农场模式,等
等。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在“文革”中,又曾经设想采用“准军事化”的生产建设兵团形
式,其结果,却适得其反。前些年,又有人提出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办农场的某些办法来
“发展”垦区,很快又为实践所否定。如实地、详尽地反映这条道路的探索过程,对今后垦
区的发展,无疑将起到“资治、存史、教化”的作用。
道路总是具体的,事物的规律也表现于若干具体事物之中,多少年来,黑龙江垦区的发
展和变化是多方面的,例如,从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到多层次所有制结构;从单一的国营农场
经营到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从单一的粮豆为主的产业结构到多种经营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发
展;从单一的行政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到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家庭农场的兴起……等等,
等等,只有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反映各个具体事物的发生,发展过程,才能综合地、全面地
展现出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场发展的道路”。这就是《黑龙江农垦志》的基本脉络
,它应贯穿于各个篇章的各个历史阶段。因为,道路可以有曲折,但绝不会“断线”,即使
是“否定一切”的年代,垦区对这条道路的探索也从未停止。“文革”动乱,主要是政治上
的,它是全国之“同”,应宜粗宜略;但反映在经济上的停滞甚至倒退,则有垦区之“独”
,应坚持宜细宜详,使之真正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