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地名录》凡例
《黑龙江农垦地名录》凡例
一、本名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收内容力求做到存真求实,资料可靠,内容详实,
较全面地反映垦区地名的方位、沿革及自然、经济概况。共收入3160多个条目。
二、本名录收录的范围:行政地名(到生产队级)、自然地理实体、水利、电力、交通、
古遗址、纪念地、公园等。与农场场部、管理局、总局机关驻地同在一处的科级及科级以下
单位或其他聚落意义不够充分的单位不单独立目。
三、已划出或已撤消合并的单位不单独立目。
四、地名的方位距离:总局、管理局标明所处地域的经纬度,并以所在市、县驻地为定
位基准;农场、分场标明所处地域的经纬度,并以所在市、县、管理局或农场驻地为定位基
准;生产队及其它地名以农场场部驻地为定位基准。
五、编排方法:在先行政地名,后自然地理实体的总原则下,按总局、管理局、农场、
分场、生产队的顺序编排。自然地理实体部分,属于一个农场辖域内的,收入该场内;属于
两场或两场以上辖域内的,收入农场所在的管理局条目内;属于两个管理局辖域内的,收入
总局条目内。
六、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一般简称“总局”;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分局
”,一般简称“×××分局”;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般
简称“兵团”,兵团的“团”、“营”、“连”,只称“×团×营×连”,其他略去;对农
场所属分场、生产队及工商运建服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均写作“×分场”、“第×生产队
”等,略去“黑龙江省××农场”。
七、本名录所涉及的界河、界山、岛屿等条目,如有遗漏或表述欠准,以农场所在行政
区域人民政府编辑出版的《地名录》、《地名志》为准。
八、本名录各类资料的统计数字下限到1994年,未到或逾越此限者均已单独标明。
九、本名录资料来源以基层史志部门提供、撰写的稿件为基础,同时参考了各管理局、
农场史志以及由总局编纂的《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地图册》和部分黑龙江省历史、地名类图书。
十、为方便读者对山川湖泊、古遗址、公园、纪念地等名称进行检索,特编笔画索引放
于书后,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