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改建第十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二章 第十劳动改造管教队时期(1956年--1967年9月)
第一节 改建第十劳动改造管教队
1956年初,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由分散到集中,由零到整”“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的劳改工作方针,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决定,将五县联营农场改建为第十劳动改造管教队,隶属
于黑龙江省公安厅劳改局领导。农场设党总支委员会,下设党支部。行政设政工科、生产科、
财务科、管教科、计统科、基建办和办公室。农场实行场(支队)、分场(大队)、生产队
(中队)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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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立三分场
1956年春,为扩大生产门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畜牧生产基地的指示,经上级批
准,通河县县委同意在祥顺乡抬头村西北4 公里处建立一个畜牧场,主要经营养牛业和农业生
产,距总场17.5公里。这一时期农场的编制为4 个分场,17个生产队。一分场在场部地区;二
分场是前大通河老点(现第二生产队);三分场,即1956年秋建的畜牧场;四分场,即漂河分
场。全场的耕地面积由1953年的8000亩增加到30100 多亩。由于扩大了耕地面积,使粮食产量
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由1953年的14.35 万公斤增加到205.9 万公斤。
新建三分场的全部耕地都是由马拉犁开垦起来的。
1956年当年开荒1800多亩。部分土地当年开荒当年播种,得到了效益。在以后逐步的发展
中建起了办公室、食堂、学校、商店等生产、生活福利设施。劳改农场期间,每年都有一批刑
满释放人员出监,除返籍以外,农场还采用一些就业工人。三分场主要是安置刑满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