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场县水利、土地纠纷
第八节 场县水利、土地纠纷
一、1964年5 月,岔林河农场与通河县围绕着依山扬水工程的壕线问题发生了争执。
1957年通河县计划修建的依山扬水站灌渠要通过农场新生灌渠南部,通过农场已经修成的
完整灌渠,横穿农场水田耕地长达2600米,宽60余米,占农场耕地450 亩。这条干渠修成后,
对农场原灌渠将有很大损害,把农场原来完整的田区分割成南北两片,截断扬水干渠南部水田
的用水供应,将给农场在田间作业及其他经营管理方面造成很大困难,为此农场向县提议,变
更干渠南段,不占或少占农场土地,而县方坚持原设计施工。双方争执不下,场方行文报省人
民委员会和水利、公安两厅要求予以裁决。省水利、公安厅行文批示:“农场与县双方负责人
直接协商,争取求得合理解决”。省人民委员会批示也表示:“修壕要尽量不占农场耕地,要
尽量使农场原有完整灌区不受损失,要尽量保证农场正常生产”。根据批示精神,通河县由副
县长陈凤歧、农业科长姜兴、水利工程师韩太述等领导参加,农场由党委书记于占江、副书记
胡勉三、办公室主任冯有祥、生产科副科长刘永才等领导参加,就此事进行协商,其结果将原
设计壕线由北南移,只占农场240 亩地。双方还协议:第一、修壕所占农场耕地由县施工部门
负责国家规定付开荒费。第二、因修壕截断农场在大壕南部原有水田,水源由县方负责修一个
引水工程,将农场灌渠水从壕底引向壕南,县方保证农场无偿使用依山灌渠水灌溉壕南水田。
第三、干渠所切断的农田道由县方修建标准桥两座。1962年在这个协议执行中,再次发生矛盾,
县方要求农场从1958年起补纳过去壕南用水的全部水费,并限期缴纳,否则不予开闸送水。农
场不付水费,以至壕南450 亩水田因无水没有泡上田。鉴于事态发展,5 月22日派副场长冯有
祥前往县人民委员会协商解决,经由尹保库副县长主持,要求有关部门参加研究,结果仍由农
场如数交纳水利电力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协商无效,后来农场逐渐把这部分水田改种旱田。
二、1961年7 月,通河县人民委员会、通河县政府通过通农字(61)186 号文件正式批准
将原西北河以东,清通公路南北的1962年开荒区为农场开垦区域,面积2978公顷。根据这一批
文精神,农场陆续几年开垦了一些荒地,尚未开垦的已列入国家七年发展规划。1961年省机械
化学院副食品农场在岔林河农场规划区内开荒,经协商以后交给岔林河农场经营,学院在农场
区开荒450 亩。1962年学院农场撤消时,按当时双方协商精神应将土地移交给农场,而通河县
人民委员会不同意,并将这450 亩土地交给清河公社西北河大队耕种,还要在农场地群内新建
一个居民点,为此场、县发生纠纷,最后协商未果,农场让给了通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