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收缩农场规模

第九节 收缩农场规模



1965年3 月,根据省劳改工作局关于调整收缩岔林河农场的指示,经农场和通河县人民委
员会共同研究同意,将农场第四分场全部土地、房产和绝大部分财产和农工交给清河公社,他
们从原有社员中又抽调一部分骨干力量,就地成立西北河大队。第四生产队(原六分场)因在
祥顺公社境内,采取同样办法交给祥顺大队,他们新成立一个第十二生产队。

移交的财产,由农场和公社生产队共同议价为4815177 元,其中固定资产(牛、马、房屋)
3084637元,房屋部分核价174448元,直接交给近300名下放工人(劳改留场人员),下余464729
元,全部交给生产队集体所有。

参加四分场移交给通河县清河人民公社西北河大队的有关领导有:通河县委崔禄,清河人
民公社王清林,岔林河农场赵春明。

1967年8 月农场三分场交给通河县祥顺公社经营,大部分财产收回农场,人员分别调回场
部和二分场,一部分就业工人被遣送离开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