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安司法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概况
建场初期,治安保卫工作由当时的管教科负责。
1958年正式设立了岔林河农场公安派出所,人员由农场配备,业务由通河县公安局领导,
之后,公安体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8年至1968年为岔林河农场公安派出所时
期;第二阶段是l969年至l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派出所被取消设立
保卫组时期;第三阶段是1978年后至今,成立通河县公安局岔林河农场公安分局。
1958年第一任派出所所长赵玉章,第二任所长牟凤臣、高忠和,l969年全场干部进“旧公
检法学习班”,公安工作间断。年底,学习班结束,组建人民保卫组,第一任组长高忠和,1977
年底,成立公安分局,由新调入的张忠奎负责筹建后任分局长,王忠印任副局长。1978年机关
精减机构,精简人员,公安分局、武装部、法庭三位一体,组成政法办公室,分局长张忠奎,
法庭庭长高忠和,武装部部长王希良。到年底合署办公形式结束,张忠奎调走,高忠和任第二
任局长。
一九五八年——一九八三年岔林河农场公安机关领导人名单
表4—9
二、主要案例
20余年来,公安工作为农场的各项建设事业和保护全场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配合
农场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巩固农场的大好形势,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农场经济等各方面都做出
了一定的贡献,经公安分局破获的主要案例有:
1 、农场所属二分场职工商店被盗案。1971年2 月14日,二分场职工商店被案犯从室外窗
下把墙挖一处一米左右见方的洞,盗走店内各种布匹1450多尺,现金280 元,被盗物品折合人
民币总值1680元,案件发生后,农场公安分局全体干警奋战了36天,终将此案破获,作案分子
是居住在二分场附近三站乡三合村的村民,该盗窃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 、农场场部职工商店被盗案,1983年3 月农场职工商店被作案分子打碎门上的玻璃,爬
入营业室,盗走各营业组柜台内的现金400 余元,案件发生后,公安分局经过近半个月的侦查,
确认该案为农场职工李宪武所为,最后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 、1974年12月份,农场三队、二队养猪场连续丢失生猪6 头,折合人民币2000余元,经
保卫组、公安人员对现场细致勘查,跟踪追击,仅用两天的时间,就破获了这起案件,抓获了
二队临近三站乡三合大队村民蓝文民等4 名做案分子,为农场追回经济损失,罪犯被依法判刑。
4 、1972年,三队职工庞××、刘××,身为饲养员,两年时间里监守自盗饲料3000余斤,
经公安人员202 天侦查,破获这起盗窃团伙,做案分子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三、治安防范
农场公安分局为了保护社会治安长期稳定,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有效的维
护公共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分局常年坚持夜间巡逻,每逢重大节日和有
特殊任务时,还要临时组织民兵配合站岗、执勤,对全场各要害部门和重点目标实行安全布防,
重点监控,以杜绝或减少各种刑事案件和人为事故的发生。并且在要害部门、重要部位,在人、
机、物的防范工作中下了一定的功夫。
随着农场外来人员和临时居住人员逐年增多,人口的成分比较复杂,不安全因素有所增加,
因此在采取常规的各项防范措施以外,全体干警包片到基层,每个干警都按农场现实的居住情
况,在夯实基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上成立了各基层治保会,调解委员会,这些组织在场党委
和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配合农场各群团组织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打、教、防、控、帮、
建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使农场辖区内各类案件每年都呈下降趋势,基本上保证了岔林河农场
平安。
四、防火
安全防火是农场各级领导十分关心和重视的大事,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岔林河农场曾
有过多次教训,这些年来各级防火组织和机构,一直由场公安分局牵头管理。分局会同安全及
有关部门常年坚持以季节为重点的防火安全检查,还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和教育,无论
是居民住户还是任何生产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隐患令其整改,态度坚决,措施可靠,
避免了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火灾事故发生,减少了职工个人和农场的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农
场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