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职工医院医疗费改革

第二章 其它方面改革

第一节 职工医院医疗费改革




一、职工医院

1985年初,农场职工医院已发展成为多医疗科室、功能比较齐全的职工医疗单位,并下设
四个卫生所,全场医务人员已达到25人。
1984年3月20日,管理局把机械厂、饮料厂、建筑公司三单位分出,共分出人口2000人、
职工1200人。但医务人员并没有分出,职工医院的规模并没有因此而缩小,农场的负担并没有
减轻。
1985年农场要求职工医院,在保证全场职工、家属正常医疗的情况下,要对社会开放,增
加医院收入,弥补医疗经费的不足。尽管这样做,医疗经费仍年年超支。只有1989年达到收支
平衡。
1994年初,农场对医院进行全面改革,把医院全面推向社会,要求医院自己找饭吃,但每
年还拨给一定数额的补贴款。职工医院为适应改革的要求,关闭了有关科室,对保留的岗位实
行竞争上岗。全院30名医务人员,竞争上岗19人,11人下岗待业。
到1998年初,农场已不再拨给职工医院补贴款。要求他们每年工资自己挣,并且每年要向
农场交纳各种费用2.4万元。因改革逐年深入,在岗的医务人员也在陆续下岗。到2000年末,
职工医院只有8名医务人员,其中3名是医生。职工医院已全面社会化了。

二、医疗费的改革

在保证职工医疗的前提下,为减轻企业负担,农场对医疗费一直在寻求一个好的做法,所
以一改再改。

(一)1985年至1986年,每个职工每年门诊费给21.60元,住院费全报。职工供养的直系亲
属、子女医疗费(药费、手术费等)报50%,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1987年初,农场对医疗费进行第二次改革:

1、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医疗费按事业单位标准金额报销。

2、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医疗费结合工龄的长短报销。即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报销;
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70%报销;工龄20年以上而不满30年的按80%报销;工龄30年以上的
按90%报销。

3、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鳏寡孤独老人、省以上劳动模范及总局连续
三年劳动模范医疗费全额报销。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医疗费报销上升一个档次。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全部
自费。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50%(医药费、手术费等),夫妇一
方为企业单位,一方为事业单位,独生子女医疗费随企业报销。

6、农场职工因社会公益活动致伤、致残(如抢险、救灾等),经场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
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按工伤报销。

7、患病时间较长的职工,医疗费一年内超过3000元以上的,其医疗费超出部分由所在单
位列支。

8、对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患者及一次治疗死亡等重病人,其医疗费全报,
其超出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列支。

9、女职工生育(独生子女)、上环、节育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职工病假待遇

(一)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以内的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为:1、工龄不满5年的70%;2、工龄5年以上而不满10年的为80%;3、工龄10年以上而不满20年的为90%;4、工龄20
年以上的为100%。

(二)对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休救济费按连续工龄和标准工资的如下比例支付:1、
工龄不满5年的为55%;2、工龄5年以上而不满10年的为60%;3、工龄10年以上而不满20年的为
65%;4、工龄20年以上而不满30年的为70%;5、工龄在30年以上的为75%;6、病休职工每月领
取的病假工资(或病休救济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93年初,农场又废止了以上做法,出台了新措施,凡农场职工:

1、工龄1至10年的每月医疗费为2元;

2、工龄11至20年的每月医疗费为4元;

3、工龄21至30年的每月医疗费为6元;

4、工龄31年以上的每月医疗费为8元;

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每月增加医疗费1元。计人工资,当月发给职工个人;

1998年初,农场又在每个档次上给职工增加医疗费2元,即分别为4元,6元、8元、10元。
2000年初,农场又在每个档次上给职工增加医疗费10元,即分别为14元、16元、18元、20元。

6、对职业病、癌症、粟粒性肺结核病全部报销医疗费;

7、离休人员每人每月门诊费150元,重病住院医疗费全部报销;

8、独生子女费、女职工生育费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9、省以上劳动模范全部报销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