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公安(派出所)
第二节 人民公安(派出所)
1965年建场(校)初期,未设保卫机构。内保工作由办公室副主任肖鹏林代管。对有关保
卫业务、案件处理均归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干部靠边站,组织瘫
痪,生产处于混乱状态,保卫工作基本无人过问。 1968年成立“革命委员会”在政工组内设保
卫1人,保卫关系受郊区公安分局领导。在此期间根据分局工作布置和农场情况,开展内保业
务活动,在日常工作中着重抓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反映,对发生的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协助查破一般案件和治安管理工作。1965年至1972年全场共发生刑事案
件2起,宣判1人,畏罪服毒自杀1人;治安案件5起,行政拘留5人。
1972年青年农场隶属关系变革,归省农场总局管辖,同时为健全农场系统公安保卫机构,
省农场总局组建公安处,农场成立保卫科,科长王有祥。1973年初受极“左”路线影响,民兵
走向社会,代行公安机关职权,执行“三位一体”制(武警、保卫、消防三家合一)把武装部、
保卫科合并为武保部,武保部长翟丰革,副部长付本岐、王有祥,1978年初又将武装和保卫分
设。梁俊章为保卫科副科长。 1979年5月梁俊章调出,相继王有祥、高加山接任保卫科工作。
1982年根据省政府(1982)62号文件精神,组建治安派出所,所长王有祥、高加山,编制7
人,设民警5人,分别负责内外勤务,业务上受太平公安分局领导,行使公安机关职权。从1972
年到1985年的13年间,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后,在健全法制,完善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合
法权益的基础上;保卫科、派出所在总局公安处和地方公安机关的双层领导之下,对场区治安
管理,打击刑事犯罪,健全整顿治保组织,保障生产、工作和生产秩序,做了不少工作。11年
来配合公安机关查获刑事案件4起,追究刑事责任4人,处理治安案件25起,行政拘留 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