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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农场按工种分类分别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按1963年劳动部批准的《黑
龙江省职工个人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从1980年起,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有所变动,执行《
省劳动局1980年颁发的不同行业、工种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984年工副业单位
在改革中实行开放经营,生产队兴办家庭农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
自主决定,家庭农场从剩余中解决,农场不再统一管理。
  (二)保险待遇
  庆阳农场自建场以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待遇,包括:1.疾病、因公
负伤、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2.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3.养老待遇。4.生育待遇等。
  (三)各项津贴待遇
  1.科技人员科技津贴。按照省政府(1984)46号文件和农总组字(1984)69号文件规定,具
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家干部均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做岗位津贴,具备
上述条件,又符合大学16年,大专11年,中专21年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同时享
受其他地方科技人员津贴,每人每月7元,当时农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102人,享受其他地方
科技人员津贴的8人,从1983年4月开始计发。
  2.护士护龄津贴。根据黑工改办(1985)16号文件规定,在农场职工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
护士可享受护士津贴。其标准是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
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从1985年1月份起计发。
  3.教师教龄津贴与班主任津贴。国家对护龄津贴待遇出台后,同时又出台了对教师实行
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与护士护龄津贴标准相同。
根据龙农总(1980)18号文件规定,从1979年1月起农场子弟中心学校实行教师班主任津贴。其
标准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学每班学
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20人以下发3元;小学不足35人
以下发3元。
  4.医院卫生防疫津贴。农场对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从1980年7月1日按
月发给保健津贴,主要标准为每人每月4一15元,随工资一起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