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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配制度

第四节 分配制度


1948年建场时,正值解放初期,当时的条件极其艰苦,物质基础异常薄弱。国家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学校等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为此农场也实行了以发实物来保证基本生活的供给
制。
  1949年由供给制变为“工薪分”制,即按每个职工的工薪分值,以粮、布、油、盐、煤五种实
物为工薪分标准,折合成货币支付给职工个人。
  解放后,全国已步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民经济有了较快速度的发展,人民的地位得以提
高,原供给制、工薪分制远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影响了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以国秘171号命令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
为货币工资制”的命令。
  1956年,农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命令,结合农场发展的需要,为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体现“同工同酬”和“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取消了工薪分制实
行了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