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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两项制度改革

第七节 两项制度改革


1984年7月农场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医疗制度改革
方案》。“方案”从1985年1月开始实施。
  一、住房制度改革
香坊农场的职工住房一直是公建、公有、公修、低收费。其结果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靠
国家投资建房。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住房靠企业维修。”近几年农场没有住宅投资,不能建房,
住房紧张,居住条件难以改善。当时农场有100多户没住房,牧场、仓库,甚至办公室到处都有住房,
对牲畜防疫、安全等造成很大威胁,农场每年需6—7万元的维修费用仍无济于事,还有相当数量的
住房得不到及时维修,造成房屋质量下降,少数已成危房。
  根据邓小平指出的“城镇居民可以购买房屋,也可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
出售。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和总局副局长张福如的《国营农场现行住房
制度必须改革》一文中的具体原则,制定了《香坊农场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内容是:
  (一)现有住房折价出售
  农场现有住房26 000平方米,账面价值93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净值36元),将所有住宅按建筑年
限、结构、现状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按等作价,分别出售给职工,作价总的原则是卖价等于账面价。
  (二)鼓励职工个人建房
  农场根据规划,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地块做为宅基地,根据人口统一制定宅基地标准。需
建房,由本人申请,土地办审批地号,房管部门审批建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
  (三)无论买旧房和建新房,农场发给房照以保护产权,土地所有权归农场,划拨给职工宅基地
的使用权归个人。
  二、医疗制度的改革
  为了克服公费医疗的弊端,经场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决定对场现行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对农场
职工的医疗待遇做出了如下新的规定:
  (一)职工医疗费的报销标准:
  1.离退休职工,因公负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后患合并症的职工以及在职的
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费报销80%。离退休职工被外单位聘用期间,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发生伤、病
残的后果均由聘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2.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和中级知识分子的医疗费报销70%。
  3.除上述规定中的人员以外的其它职工医疗费报销60%。
  4.凡住院医疗者,其医疗费均在原报销的基础上增加10%。
  5.一次性治疗死亡的职工的医疗费报销100%。
  6.对因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二)职工家属的医疗费报销40%。
  (三)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报销50%。
  (四)夫妻双方一方在农场工作,另一方在外单位工作,由男方所在单位报销男孩和男方父母
的医疗费;女方所在单位报其女孩和女方父母的医疗费;场外一方无工作其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
的医疗费由农场报销。
  (五)职工及其家属必须在农场就医,如需到场外就医买药必须经场医院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