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障
第四节 劳动保障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是职工在劳动生产、工作中应享受的权利。农场从建场到1965年期
间基本上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农场的实际情况发给职工一些劳动保护用品,对职工的生死病残也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全场职工的劳动保障基本得到保证。“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
的这些权利失去了保障。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开始进行拨乱反正,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劳动
保障权利得到了恢复。在劳动保护上,农场劳资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标准及时审批职
工在劳动、工作中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各单位依据批件及时将劳动用品发给职工。女职工在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其特殊待遇。职工的医疗待遇执行国家规
定,职工医病的医疗费用亦能及时报销,职工离退休后的离退休费亦能及时发给。由于农场坚
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规定,职工的权利得到了保证,保护了职工的劳动生
产积极性,维护了全场安定团结的局面。
1985年农场进行了医疗制度的改革,离退休人员、因工负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计划生
育后患合并症职工、在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费报销8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和中级
知识分子的医疗费报销70%;其他在职职工的医疗费报销60%;(上述职工的医疗费报销标准
均比国家规定标准有所减少),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报销50%;职工家属的医疗费报销40%。
1985年职工的劳动保护除家庭农场职工外,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