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营农场的性质
第五章 国营农场的性质、任务、方针
第一节 国营农场的性质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对办场经验的不断总结,农场的性质逐步明确。
1949年3月,东北机械农场场长会议《关于拖拉机农场工作的总结与意见》中提出:“我
们所经营的农场,就经济性质讲,是属于国营经济,是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农业企业。农业机
械化先由农场办起。”l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通过的《国营机械农场农业经营规章》
中提出:“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的农业企业,它的一切生产手段一一土地、机具、建筑物、
牲畜等均属国有;生产品交给国家。”同年9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加强国营农场工作的决
定中进一步指出: “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农业经济,是应用新技术的大经济,较
之小农经济有无比均优越性,是我们整个农业经济中最先进的部分。从此,国营农场改变了初
期的供给制,实行了等级工资制,成为社会主义农业中最先进的经济组织形式。
1959年,农场建立了人民公社,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农场行使“政、企、社”多种
职权。这种管理体制模糊了国营企业的性质,使农场遭受了严重挫折。
1962年7月,中央颁发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申提出: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它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它的生产、建设活动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它的产品
归国家调拨。它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国营农场的财产受国家法律
的严格保护,不许侵犯;没有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国务院的批准,不能变卖或转让。它
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核算的权利。有权同别的企业订立经济合同。
中国共产党在国营农场中的组织是农场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贯彻集
体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
1968年,兵团成立。兵团是解放军领导的一支不脱产的武装部队,它既是生产队,又是战
斗队、工作队,平时以生产为主、劳武结合,亦兵、亦农、亦工;战时一面作战,一面坚持生
产。
兵团在将大型的农业企业直接与国防上的需要相结合的同时,又在所属范围内将本来地方
政府所主管的文教、卫生、政治、金融、商业、外贸、税务等部门完全收归自己统一管理。这
样,兵团就成为党政军大权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无所不有、无所不包的大而全,相对
独立的社会经济体系和半军事化组织。
恢复农场建制后,l978年1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指出:国营农场是社
会主义现代化和农业生产基地。在推广农牧良种、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它
是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新型企业。国营农场的职工,包括计划分配在
农场工作的知识青年、农场职工子弟都是国家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1979年8月,农垦部颁布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指出: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农业企业。国营农场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职工。国营农场的职工,同
其它国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的待遇。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橡胶林、防护林、
草原、矿山、水域,以及其它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侵犯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