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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粮、油、饲料供应

第五节 粮、油、饲料供应




  一、口粮、食油供应:
  口粮、食油供应,均按各时期的定量标准发放。各生产队由保管员(司务长)负责管理本单
位的口粮、食油供应工作。每月到场(团)粮食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本单位口粮、食油所需总量。
按供应标准发至各户,即为基层口粮、食油供应点。场直单位统由供应部负责。
  供应标准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1958年1月19日,场根据上级精神,下发粮食供应
标准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重体力一级为42斤;
  重体力二级为40斤;
  轻体力一级为35斤;
  轻体力二级为32斤;
  轻体力三级为29斤;
  工作人员及其它为27斤;
  家属粮食定量标准为60岁以上25斤;零岁至13周岁为4至26 斤。
  1959至1967年,口粮供应标准为农工42斤;职员32斤,家属25斤。
  1967年,口粮供应标准:
  重体力一级为50斤;
  重体二级为45斤;
  轻体力一级为40斤;
  轻体力二级为36斤;
  中学生为男38斤,女36斤;
  家属及10周岁以上儿童为32斤。
  零岁至9岁为7—29斤。长期病号、休养和退休人员为36斤。
  1980年6月12日,农场总局重新制定了口粮定量标准:
  一类50斤,二类45斤,三类42斤,四类40斤,五类38斤,六类36斤,七类(家属)30斤,八
类为零至11周岁儿童9至30斤。
  由于各时期定量标准不同,各级各类所含人员也有所变化。至1985年,本场口粮供应均执
行八种类型标准。
  食油供应以人定量,每人每月供半市斤。招待食堂和医院患者食堂按购粮量的3—4%供应;
糕点业按购粮量的l5—50%供应;饭馆用油施行议价;集体食堂承担外来人员就餐,按收粮
票购粮,按购粮量2%供应。
  各种粮油补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饲料供应:
  饲料供应按畜禽类别,每头(匹、只)留粮标准,即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限额,由场统一掌
握使用。以生产队为单位,要保证饲料的供应数量和质量。土碎粮顶料按纯粮率折合。畜禽留
(供)料标准如下:
  种马2,O00斤; 种牛2,O00斤;
  奶牛2,O00斤; 役马l,500斤;
  非役马800斤; 基础母猪800斤;
  役牛600斤; 后备公母猪400斤;
  育肥猪400斤; 非役牛200斤;
  仔猪30斤; 鹿700斤;
  羊60斤; 禽50斤;
  此标准均以饲料计算,豆饼一斤顶一斤精料,糠夫三斤顶一斤精料。
  户养猪饲料按省规定标准,实行交猪兑现。
历年粮食生产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