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十二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50至1955年,职工调转、工资审批等劳动工资方面的工作,由隶属农场负责。
1956至1962年,农场由办公室秘书兼职负责职工的一般调动,由会计室负责工资审批工作。
1962至1968年,场长办公室设一名专职劳动工资干事。
1968年,组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十七团,劳动工资工作仍由专职干事负责。
1969年,团机关设参谋股,有工作人员5人。负责全团的人事调配、作训等工作。工资审
批工作由供应股负责。
1971年,参谋股改为军务股,有工作人员4人。
1977年,恢复农场建制。同时设立劳动工资科,有工作人员2人,翌年增加至5人。
1979至1984年,劳动工资科有工作人员4人。
1985年,劳动工资科合归场长办公室,其职责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