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产责任制沿革
第四节 生产责任制沿革
1980年初,根据中央1980一号文件精神和九三管局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上下结合,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专业承包,综合计奖”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三定一奖”办法。
其具体内容是:定生产任务、定费用额、定利润指标;一奖即超计划利润提成奖;超计划利润
额按五、二、三比例分配,即提取50%上缴场,20%为生产队留成,30%为职工奖励基金。
全面完成农、林、牧、副生产财务计划,从超计划利润部分提取30%(四业比例是:农业
占20%、牧业占5%、林业占3%、副业占2%)。未全面完成生产、利润计划指标的,按未完成
业体所占提奖比例分别降低总的提奖比例。四业综合计算,只超额完成利润一项指标时,从超
额计划利润中提取l0%,奖给职工个人。超提部分交场。
考核各业体包定指标完成与否的条件:
农业:粮豆总产、盈亏。
牧业:各类牲畜存栏头数、上缴量,不亏损。
林业、造林成活面积、不亏损。
工副业:产品产量或总产值、不亏损。
各工厂、汽车队和林业站等单位一律执行“三定一奖”办法。农建队、工程队、水管站实
行“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盈利有奖”的办法。奖励标准按超计划利润提成奖执行。
奖金分配一律以分计奖。病、伤、产假按劳保条例规定办理,不计分计奖。此外,对场队
两级的领导者和技术人员的计奖原则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鼓励机车节约油料,降低费用,设有节约奖。均按奖十罚五的标准进行奖罚。
1981年,在原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完善和修订。
农业单位:按30%以内提取的奖励基金,奖给职工个人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经营利润的
20%。提取的奖金在不超过实际经营利润15%时,由生产队直接计算,其余5%由场统一平衡
计算。如全场奖金统一平衡后,不突破全场控制指标,其余5%可金额核给。如全场奖金突破
控制指标,则由场平衡,从多分中按比例扣减。单位结余的奖金留本单位使用,可做以丰补欠
或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工业单位:执行完成任务奖和超利润提成奖。按工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计奖。全面完
成八项经济技术指标,按经营利润5%提取完成任务奖;有一项未完成者,不提完成任务奖。
全面完成本行业经济技术指标,按超计划利润提取20%奖励基金,其中有一项指标来完成者,
扣减2.5%,厂留成提取10%,上缴场70%。只完成利润旨标时,奖励基金按5%提取,其余部
分上缴场。工业单位奖给职工个人的奖金最高以不超过实际经营利润的l5%为限。结余额以丰
补欠或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机关科室:全场完成四业生产财务计划,按全场人均盈利水平分级计奖。提取标准按机关
定员编制计算。全场盈利人均300元以内,每人按机关一个月标准工资计奖;全场人均盈利501
元至800元以内,每人按机关两个月标准工资计奖,超801元以上按三个月标准工资计奖。
1982年全场16个农业生产单位全部实行“专业承包、业体计奖”的生产责任制。即农、林、
牧、副、渔“五业”分别承包,分别核算,分别计奖。农业按超计划利润至]15—20%提奖,
林业按40—60%,牧业按50-80%,工副业按30-60%。从而密切了从事各业体生产和管理人
员的责、褪、利关系,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1983年,本场的生产责任制又有了新的形式。农,牧业生产单位,全部实行“专业承包、
联利计酬”责任制。即“专业承包、定额上缴,纯收益分配”责任制。纯收益为总收入减总支
出(不含工资),再减定额上缴。纯收益实行分等按不同比例分配。以定额上缴为基数,纯收益
为定额上缴一倍以内部分按“二、一、七”(国家20%,企业l0%,个人70%)比例分配;二倍
时按“三、一、六”比例分配;二倍以上部分按“六、一、三”比例提成分配。职工个人职消
固定工资,保留工资等级。平时预借生活费,按出勘工日每天预借1.25元,年终从个人分配中
扣回。对三级(42元)以上职工,实行级差补贴,摊入生产成本。劳保福利待遇不变。遇有特大
自然灾害时,年终分配不足384元时,补足到384元。
在执行“专业承包、联利计酬”的同时,对部分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业实行“专业承包、
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贵任制。平时取消固定工资,保留职工身份和工资等级。年内发生
的费用、福利、劳保、折旧、税金、补贴等开支全部自理。完成定额上缴后,多收归己,欠收
挂帐,叫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工业生产单位实行“定包奖”责任制。以厂为单位,实行以产量质量、销售收入、成本、
利润为考核内容的超计划利润提成奖。人均上缴利润指标400元的单位,有超计划润时按30%
比例提奖,低于400的单位按20%比例提奖,收支平衡单位按15%比例提取奖金。
场机关管理人员实行“联利计酬”责任制。取消固定工资,保留工资等级,计酬标准按“
人均纯收益”分段按比例分配的标准计算。“人均纯收益”以全场“人均纯收益”为准。
1985年,对职工家庭农场仍实行“专业承包、定额上缴、自负盈亏”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