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待遇,是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
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建场前,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不够完善,只有机务工人和大车驭手等工种有劳动保护待遇,
而且,标准很低。
  1963年以后,根据劳动部颁发试行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本场劳动
保护工作才开始走上正轨。发给机务人员工作服、防寒短大衣、防寒手套和大头鞋;发给畜牧
人员围裙和套袖。1981年后,根据有关规定,提高了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机务工人
有口罩、毛巾、肥皂、线手套、单胶鞋、棉手套、大头鞋、工作服、短皮大衣等,每人年均需
劳保用品费45元。
  畜牧工人有口罩、毛巾、肥皂、雨靴、单胶鞋、棉手套、棉胶鞋、工作服;大车驭手和放
牧工人还配有短皮大衣,每人年均需劳保用品费25元。
  农业工人有:工作服、草帽、毛巾、线手套、单胶鞋和棉胶鞋,每人年均需劳保用品费20
元。从事撒药、拌种等接触有毒物品的工人,每天补助0.30元。
  生育:女职工生育时给产假56天并照发工资。女职工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给20—30天产
假,并照发工资。
  公伤:职工因公或患职业病以后,由职工医院负责医治或送其它医院治疗。除住院期间伙
食费按因公出差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外,其它费用均由场负责,并照发医疗期间的工资。
  非因公负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伙食费和外出治疗的路费
由职工个人自理。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停止工作在连续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满八年
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满六年不满八年的发9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发80%;满二
年不满四年的发70%;不满二年的发60%。停止工作医疗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时,按月发给救
济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发
50%;不满一年的发40%。
  退休、退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的或其它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由医院证明,经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职工,也可办理退休手续。不具备
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给予办
理退职手续。按有关规定,本场自1981至1985年共办理退休、退职职工575人。其中工人退休
499人,退职21人。
  退休后的待遇:职工退休后都按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费。l983年前退休费标准是:抗日战争
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常退休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按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
20年的,按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
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退职后,农场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40%生活费,低于25
元的:按25元发给。退休退职工人,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对职工因公死亡、因公致残退休后死亡等,都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建国前参加工
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的待遇,自1983年开始,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提
高了待遇标准。
  探亲假:从1963年开始,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本场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始享受探亲假。一
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12天(不包括往返路程)。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24天(不包括往返路
程)。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照发。
  1981年开始,对职工探亲待遇按新的规定执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样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也可两年合并一次使用,假期增加到45天(
不包括往返路程)。探亲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路费均由场支付。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不包括往返路程)。发给本人标准二
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由农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