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纪律
第七节 劳动纪律
建场初期职工中违纪现象较少,对违纪个人农场按中央农业部1952年2月28日颁发试行的
《国营农场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取消了规章制度,因此,违纪现象比较严重,法制观念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职工奖惩条例》和《职工守则》颁布后,全场进行了认真的学习
和讨论,并针对场里的实际情况,于1983年4月2日,制定了《大西江农场维护企业管理秩序的
若干规则》,并由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在纪律教育中,对严重责任事故的肇事人和有违法行为的人,按法律给予制裁。对打架斗
殴、偷盗等其它违纪行为的人,经教育仍不改悔者均给予纪律处分。从l977至1985年底,对80
名违纪职工给予了纪律处分。其中开除场籍、留用察看的3人;行政降级处分5人;行政记大过
14人;行政记过30人;严重警告4人;警告24 人。
通过法制和纪律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职工队伍中违纪现象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