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电力、通讯笫一节 电力 1956年,场建发电厂一处,有24千瓦发电机组一台,年发电量8.64万度。隶属于修理所管
理。l957至1958年,发电设备更新,发电机组改为50千瓦,工作人员3人。
1964年,发电厂装机容量扩建为75千瓦,年发电量27万度。除场部照明外,主要供应修理
厂动力用电。
1969年,团设通讯电力股,负责全团的通讯电力工作,发电厂仍为修理连负责。
1971年1月,开始使用国电,由兵团五师电业所统一管理。配电部分由团通讯电力股负责,
团内设备有自发电设备。
1981年,大部分生产队均使用国电,并有少部分生产队备有自发电设备。全场电力工作由
农机科管理,发电厂仍保留备用,由修理厂负责。有工作人员l0人。
1982年成立电业所,负责全场的电力维修和安装工作,工作人员达20人,直至l984年。
1985年,电业所划归通讯电力公司。
建场初期,全场只有1台柴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少,所以,只能维持修理所的生产用电
和夜间的家属照明用电。自1960年开始,少数生产队开始装有柴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一般在
50千瓦左右,白天供给生产上的动力用电,夜间供给家属照明用电。发电工亦是本单位的电工,
负责维修本单位的电力设施。
1971年,由北安电厂供电后,经九三变电所,输送到本团,线路总长为28公里,电压35千
伏。使用国电后,场部发电厂仍保留备用,以保证停电时工业单位及居民照明用电。
至1985年,全场有35千伏输电线路28.65公里,配电线路57.28公里,变电所l处,容量为
1,800千伏安。变压器18台,总容量1,490千伏安。发电厂1座,发电机组3台,装机容量为480千
瓦。全场年用电量260万度,其中自发电30万度。农业用电70万度,主要用于基层单位的小型
动力,如扬场机、粉碎机、电焊机等。民用电80万度,主要用于照明、炊事、广播、收音、电
视接收机等生活方面。工业用电90万度,主要用于场办工业单位生产用电。
1979—1985年用电量统计 单位: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