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五节 计划生育
1956年以前,出于当时地多人稀、男多女少,以及受全国形势的影响,根本不提倡计划生
育,更没有设专人管理此项工作。
1964至1965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并着手进行宣传和布置计划
生育工作。1966年,社教后期由干部、党员带头,主管卫生的副场长以身作则,先后有7人做
了男扎绝育手术。同时,也有人到外地做人工流产和上节育环。使用避孕套、口服避孕药等措
施亦在大量用于节制生育中。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兴起,刚刚开始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
破坏,生育又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问,全场一万多口人有的年份竟出生四百多人,生育率
高达49‰。
1972年,兵团第五师党委开始抓此项工作。1973年3月,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提倡晚婚
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4月15日,中共兵团第五师委员会又下发了
第93号文件。根据上级指示,本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团卫生队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当时,
计划生育工作由团主要领导亲自督促领导,各基层党支部层层落实,干部以身作则,使工作
收到显著的效果。有3个孩子以上的夫妇除患有禁忌症的外,大都在兵团时期做了男扎或女扎
手术。
1979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全场计划生育组织。同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黑革字
(1979)268号文件,农垦总局下发了(1979)90号文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本场整顿了计划生
育组织。场卫生科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并配备l名专职人员管理此项工作。l979年,场党委下
发了西党字(1979)115号文件,对晚婚晚育等计划生育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违犯计划生育
规定的开始执行行政处罚和罚款办法,对实行结扎、上环、人工流产的都给予适当的假期和物
质奖励。凡申报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都发给100元奖励费和全年50元保健费。1980年10月以后,
对独生子女实行“三免费”(入托、入学、医药费)待遇,并且对计划内生第一个孩子的报独
生子女后,除产假延长至70天外,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场批准后,还可以离职休假6
个月,在留职期间照发基本工资,不足30元的发给30元,年终不影响出勤天数和评奖。
1979至l983年,场卫生科下发了6个文件和通知,对计划生育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使这项
工作收到了显著的成绩。
1983午,场医院妇产科设立计划生育指导站,协助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包括开设结扎、
上取节育环、人工流产、大月份引产等。到1985年,全场40岁以下有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已
结扎l,161人,占育龄夫妇数的47.88%。l725个独生子女已全部领取《独生子女证》。
1978年,本场人口自然增长率22.4‰,l985年下降到2.4‰。计划生育率达到了l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