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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双方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
者,发给结婚证书,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农场未设政权机构,建场前后结婚登记者,由场办公室介绍,到嫩江县或附近。(如
伊拉哈)乡政府办理。
  1958年九三乡政府成立,本场结婚登记者到九三乡办理。
  兵团期间,1970——1972年,由本团组织股代办;1973——1975年,由保卫股代办。
  1976年至今,嫩江县人民政府委托农场、农场交由场办公室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