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恢复农场建制
第四章 改革前进时期(1977——l983)
第一节 恢复农场建制
1968年组建生产建设兵团的主要根据是当时国内外斗争形势的需要,而在其它方面则多是
带有尝试性的改变。从上章已谈到的兵团管理体制来说,随着农垦事业的发展,日益暴露出它
本身难以克服的弊病。兵团各团并不是军事组织,而是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单位,是一
介以农业劳动者为主包括各行各业职工和家属组成的经济实体,因此,许多事情都必然与地方
政府发生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从兵团到连队是一个独立的垂直系统,这就不便于地方党委
的统一领导,不便于进行统一的经济发展规划,也不利于精兵简政等等。因此,改变兵团体制,
恢复农场建制势在必行。
早在1975年11月,黑龙江省委就向中央提出了改变兵团体制的请示报告,报告中说:在兵
团组建后,由于林彪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和破坏,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和工作上的原因,
生产曾一度下降……。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改变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
领导体制。”经中央批准,1976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正式成立,同时撤销黑龙江
生产建设兵团。
按着省委的规定,兵团改制后,国营农场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农场的生产、计
划、基建、财务、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和产品调拨,以省农场总局为主,党政工作以地区为主,
各农场管理局是该地区领导国营农场工作的机构,在地委的一元化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农场
设党委,农场系统的干部实行分级管理。涉及地方性工作的管理体制,如民兵战备,民政优抚,
护林防火,商业供销,银行税务,交通邮电,计划生育等一律维持现状。公安、司法由所在
县领导,各农场设公安分局和法庭,为县公安局和法院的派出机构。
遵照上述精神,1976年5月25日四十七团宣告撤销,同时恢复农场建制,并沿用大西江农
场之名称,隶属于黑龙江省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从恢复农场建制起到1979年2月,大西江农
场的领导机构名称仍以组建前的革命委员会相称,场长为场革命委员会主任。
恢复农场建制后,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有利于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的原
则,对场机关的机构编制进行了调整。在调整中撤销了司令部、后勤处,保留了政治处;将机
关原l5个股改为l0个科(办、委);恢复了工会、共青团组织,增设了法庭、公安分局和武装部。
1980年后又撤销了政治处,将原政治处下设的组织科、宣传科和纪检委员会改为党委直接领
导。改制后场下属的生产单位均改连为队,原来连中的班排亦逐步改为组。经过调整,改变了
过去不适应农业企业要求的半军事化组织形式,加强了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为以后农场经济
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