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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企分开集团公司制

第四节 政企分开集团公司制


国营农场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其本质是企业,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完善了依附予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和上层建筑
关系,形成政企(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这个管理体制在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1日至14日召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指
明了方向。
  农场的管理体制,在场长负责制和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逐步过渡为集
体承包经营和场办企业公司化自主经营方式,某些行政管理机构(机关科室)也变成了经济服务
实体(公司),但多数转制不到位,有的则是换汤不换药,离中央改革精神相差甚远。
  1998年,农场对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再度改革,坚持“改革、科技、管理、投入”四
个要素一起抓,全面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3月,农场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总局、分局对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了《大西江农
场一九九八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组织公司化、运营实体
化、关系市场化、副职正职化、调控契约化的要求,将农场原有机关和企业行政职能和社会职
能及工会职能划分为三部分,即“大西江集团公司”、“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
  大西江集团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在多个法人自愿加人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大型企业群体。
其组织形式是以大西江农工商总公司为核心层企业;由农业总公司、工贸总公司、畜牧总公
司、自营总公司、资源开发总公司、粮贸经销总公司组成紧密层企业;由运输公司、供电局、
生活服务站组成半紧密层企业;由转制企业个体私营和自营经济形成分散层企业。集团公司与
成员企业的关系是集权与分权关系,成员企业均为实体化运作,实行包死基数,独立核算,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实行“三统三分”的管理体制,即统一规
划、分级经营;统一对上、分级负责;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社区管理委员会分为三个系统:公安政法管理系统(包括公安、法庭、司法、检查、武装、
交警中队);社会服务系统(教育、卫生、敬老院、电视台、街道办、建设科);行政管理系统
(民政、工商、土地、交通、环保)组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讨
论决定,具体工作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执行负责。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1名会计兼女工委员,兼职干事2人。
  此次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实现行政型企业向
公司制企业转变,推进农场管理制度的改革。由于政企分开改革没有一步到位,社区管理委员
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运作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