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纪律
第四节 劳动纪律
农场要求劳动者在参加各项生产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为
社会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遵守农场针对不同工种、岗位及工作性质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
章程、劳动纪律和队规民约。农场不断加强对广大职工的法律教育和岗位、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职工群众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障农场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秩序。
1986年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个别职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出现了一些违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计划生育条例》和《职工守则》
等法律法规及农场的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农场各级部门对此进行批评教育,违法违纪人员经
教育仍不悔改者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1986年至2000年底有100名违纪职工受到了纪律处分,
其中开除职工队伍39人,留职试用12人,行政降级处分14人,行政记大过3人,行政记过19人,
严重警告1人,警告3人,免职9人。同时,因自动离岗长期不上班超过六个月而被除名240人。
通过法制和纪律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职工队伍中违纪现象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