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六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措施。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生产劳动环境,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主要
内容和基本原则。
  农场劳动保护参照《劳动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行下述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实行日工作8小时,每周48小时工时制。生产大忙季节,场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基本执
行日工作8小时,周日不休息工作制度,个别企业日工作时间延长到10小时。生产队在春播、
麦收季节不定时工作,一般日超过10小时,多者达16小时不等。
  2、冬季农闲时日工作6小时。1998年之后,视生产与工作情况休周六、周日双休日。
  3、执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法定假日制度。个别岗位不能休假者,支付双
工资报酬。
  二、劳动安全卫生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
卫生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更新、改造、检验机器设备,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
证劳动者身心健康。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经安全、消防、防疫等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职业危
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作健康检查。
  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如电工、司炉工等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执行《劳动法》,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
度,针对其生理特点适当安排工作和工作时间。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哺乳婴儿期给予特殊照顾。
  3、对未成年工定期作健康检查。
  四、病、伤待遇
  1、职工因病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工龄按比例支付工资。
  2、职工因工致伤休息,按工资标准支付津贴。
  随着改革的发展,农场劳动组织、企业体制、分配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执行“劳保”制
度也发生变异,如生产队劳动组织变为家庭农场或土地承租者,分配形式由国家支付工资变为
从土地经营中获取,故工作时间、休息日、休假日及病休、工伤工资以及劳保用品等,都由家
庭农场及土地承租者自行安排和担负。场直转制的企业单位亦是如此。未转制的企业,因有自
主权,执行劳保制度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