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退休退职
第七节 退休退职
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一条一项: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连续工龄
满20年的;一条二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的或其它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55周岁、女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一条三项:经场医务劳动鉴定委
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连续工龄10年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职工,也可办理退休
手续;一条四项: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五
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
人,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农场自1986年到2000年共办理正常退休(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322人;病退288人;工伤退45人;退职81人。
退休后的待遇:职工退休后按有关规定发放退休费,其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
作的正常退休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后参加革命
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的
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
的生活费,上述比例是指基本退休费,各种补贴照发,退休费由农场自筹解决。1995年以后,
养老保险步入正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其待遇标准不变。但退休费用,不再需农场支付,
由社会保险部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并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退休职工手中。
职工探亲假待遇:1986~1995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的,同样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也可两年合并一次使用假期增加到45天(其中不包括往返
路程);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1995年后,因经济体制改革,
劳动组织转变及企业转制等情况,农场规定凡有能力解决的单位,职工可正常享受探亲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