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庭
第三节 法庭
一、机构沿革
1984年至1991年,大西江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书记员兼法警工作,
业务属于九三农垦法院,行政归农场党委领导。
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审判员1人,审判员兼法警工作。
1994年至1997年,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书记员兼法警工作。
1998年至2000年,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审判员兼法警工作。
二、工作概况
人民法庭的职能工作是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参与综
合治理。随着农场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各种矛盾不断增加,各类案件有逐年上升
趋势。人民法庭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属于法律、法规调整的财产关系、人
身关系,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促使公民、法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审判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事交往也日趋扩大,各类民事纠纷连年上升,房屋买卖、借
贷、相邻关系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而且审理的难度加大,1986年至1996年,
10年案件增长了12.6倍。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庭所担负的审判任务也越加繁重艰巨。
为了使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保证及时正确地审理民事案件,黑龙江高级
法院于1994年7月6日下发了《关于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的若干意见》。确定民事案件的审判要实
现三个转变、一个提高,即由问接干预当事人的意志倾向转变为听述、听证、听辨,居中公正
的裁判者;法官的工作中心由庭下的静态审理转变为庭上的动态审理;由开庭问审变为开庭听
审。提高审判人员驾驭整个庭审能力。
1996年,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工作在垦区基层法院全面铺开。九三农垦法院为推进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根据农垦中级法院统一部署,1997年7月在大西江人民法庭公判庭举办了
庭审观摩,全院11个基层法庭的审判人员3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农场职
工家属达100余人。这次庭审观摩不仅是人民法庭的岗位练兵,而且为旁听干部职工上了一堂
生动法制课,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刑事自诉与民事诉讼、调解、判决
人民法庭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审理案件中,坚持秉公执法、公正裁判。1984年到1998年
底所审理的各类案件,调解无反悔,判决无改判发回重审,执行无回转。
15年中人民法庭共立案553件,其中刑事自诉案件占立案总数的0.3%,民事案件占立案总
数的92.5%,执行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2%,调解、撤诉结案的占立案总数的97.4%,判决结
案的占立案总数的2.6%。
人民法庭在审理各类案件中,坚持依法调解,克服重判决轻调解的思想倾向,在查清案件
事实的同时,分清具体责任,属实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讲法理、讲
道理,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所办理案件调则调服,判则判住。彻底杜绝久判不决的现象,
真正使当事人服调、服判息诉,确保案件的质量。
五、其它工作
为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加强法制理论建设,于“普法”工作中,庭长挂帅,定计划抓落
实,责任分解到位,采用各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同时,法庭干部撰写调研文章27篇,有
2篇获九三农垦法院优秀论文奖,被省、市、地报刊采用7篇;上报信息35件,向企业提出司法
建议13件,在九三农垦法院法制宣传单位评比中西江法庭名列前三名。
人民法庭在搞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防止矛盾深化,消除大量不稳定
的因素,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的作用。在农场清理内外欠款中,依法为企业清回内外欠款120
万元,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农场党委和院党组的表扬。
1998年大西江人民法庭被省政法委评为“学东莱”创建满意政法基层达标单位,庭长陈桂
琴也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办案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