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节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措施。
建国初期,生育子女多的妇女被誉为伟大的母亲,还要受到政府的奖励。因此,五六十年
代结婚的夫妇,在“多子多福”和“早得儿子早得济”的传统观念下,一般都生育4—6个子女,
多者达8—10个。由于早婚早育,出现了婆媳同期生孩子的现象,也造成了我国人口生产的
两次高峰。1973年始,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全社会推行计
划生育,把人口发展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农场总人口12821人,建国后出生的9220人,占全场总人
口的71.9%。1966年(以前无统计)人口出生率高达50‰,1966—1975年10年出生4403人,出
生率平均为38.7‰,高出全国人口出生率10‰。
1973年始,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农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卫生
队),开始宣传和实施计划生育。当时的提法是“三个不多、一个太少、两个正好”(指一对夫
妇生育的孩子)。根据育龄夫妇生育情况,发给出生证,无出生证生育者罚款处理。1974年全
场人口出生率开始下降,由1973年的40.1‰下降到1974年的33.4‰、1975年的32.8‰。1976年,
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当时的口号是“一对夫妇两个孩儿、间隔四五年儿,要小二儿不
要小三儿”,已有两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妇实行结扎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同时倡导只生一个
孩儿,只要一个孩子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府(农场)每年发给60元保健费作为
奖励。1980年,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计划生育工作开始严格起来。计划生育办公室
(设在卫生科),配备了专职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农场党政领导负总责,亲自抓。1983年场
医院妇产科设立计划生育指导站,协助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实施结扎、上节育环、人工流
产、大月份引产等绝、节育技术,收到显著效果:全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由
1980年的18.5‰和14.6‰下降到1985年的6.5‰和2.3‰。
1985年始至1990年,由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上改革中思想政治宣传教育不
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一度削弱,以及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开始陆续进入婚育期,
全国范围内出现人口增长的大幅度回升。
1991年始,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采取了果断措施:先后颁布了《计划生育条例》、《计划
外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等一系列政
策。
农场计划生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总局、分局党委领导下,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每
年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文件,同基层党政一把手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把计
划生育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对计划外生育、偷生、抢生者,
经济处罚,开除职工队伍。同时经济处罚、降职降级处分单位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其单位领
导亦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授予各种荣誉称号。1991年至1993年,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亲自抓、负总责的八条标准》及国务
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政策精神,场计划生育委员会连续下发了4个文件和通
知,利用电视广播及其它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并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签订晚
婚晚育、计划生育合同,使计划生育工作年年完成计划指标,保持低出生率、低自然增长率水
平。至2000年,农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2‰,节育率97%,独生子女领证率100%,计划生育
率达到100%,是九三分局计划生育先进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