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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

第五节 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


1997年9月,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即城市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标准120元,低于该标准的由国家“民政”补贴。
  垦区1998年开始实施该制度。其标准线为:居住在城市的垦区居民人均月最低生活标准120
元;居住在农场的居民为100元,不足部分由民政补贴,受益人不包括有劳动能力,游手好闲、
好吃懒做的人;不包括子女多,赡养费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农
场民政局1998年为低于保障线的103户居民发放保障金906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