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管理
第二节 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主要是办理结婚登记,离、复婚登记,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实施婚姻监督
管理。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五六十年代,农场没有民政及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男女结婚,由农场办公室出具婚姻状况
证明到附近的乡、镇政府或到九三乡政府登记领证。1968年至1976年兵团时期由本团军务股
(后期是保卫股)代办登记发证。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后由办公室(后期由公安分局)代办。1994
年农场成立民政局,婚姻登记便由民政局主管。
二、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并持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及医疗保健机构的婚前健康检查证
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即时予以登
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持户
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离婚协
议书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
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复婚登记的,其手续与过程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婚姻登记档案,以便为遗失或者损毁结、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
妻关系证明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同时,在婚姻问题上,依法对不符合或者违反《婚姻法》规
定的婚姻当事人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