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工资奖励

第三节 工资奖励



一、工资制度沿革
  1、供给制和工资制。1948年8月在哈尔滨市召开的中国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指出:
“必须保障任何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平,即职工最低工资连同本人在内要能维持两个人的生
活,同时又必须能保障职工的劳动热情及技术的进步而采取等级工资即计时、计件工资制。”
在决议中第五条又规定:“农业工人、手艺工人及店员的工资制度,得从其习惯,但要以必需
品实物为计算基础,并在支付时保证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一致”。1949年中共中央规定,凡留
任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一般暂时照旧支薪。原实行供给制的干部继续实行供给制,在国家
机关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工资制。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
规定职工工资等级分十三等三十九个级,最低工资为四十二薪分,最高工资为六百三十二薪分。
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规定每个工资分的实物含量为:混合粮一斤,白细布零点
一市尺,豆油零点零四斤,海盐零点零四斤,煤五斤。
  根据上述规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鹤山农场初建时实行的是供给制。1949年3月建场时,
全国尚未全部解放,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农业部派出的建场人员的一切生活费用全部实行供给制。
吃穿以及购置必需的生活物品,均由国家负担。后期(1949年下半年起)农场人员逐渐增多,
而且大部分工人都是从社会上招收来的闲散人员或没有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对这些人员开始
实行工资制。当时凡属学员(即工人)每月工资为四十二薪分,折合东北币八万元,按月发给,
除交伙食费外,自己购置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但农场的干部仍然实行供给制,这些干部都是
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农业部从沈阳派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从其它地方调来的国家干部。当时农场
初建,生活极为艰苦,干部和工人在生活上没有多大差别,都是同吃、同住、同劳动,同甘苦
共奋斗。
  2、计件工资(即作业工资)。1952年起开始试行,后来普遍实行。这种计件工资形式能和
劳动工效相联系,能贯彻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原则,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但由于它和
劳动成果不直接挂钩,而出现一部分工人为了多得工资,在工作中只顾数量,忽视质量的问题。
  3、固定等级工资。固定等级工资一直是垦区农牧场执行的基本的劳动报酬形式,即是在
试行其它工资形式时,仍然照顾和保留了原来的等级工资基础。1961年前后,农场又在固定等
级工资的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计,即把月工资化为日工资,按出勤天数支付,它的性质仍是简
单的计时工资制。这种工资形式对提高出勤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没有定额考核的情况下,
由于劳动多少和劳动成果不挂钩,容易出现“出勤不出力”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4、基本工资加奖励。1962年至1986年我场按着九三农垦局统一制定的工资支付形式,实
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这种劳动报酬形式也叫“包定奖”,具体为“四包一奖四固定”(当时垦
区普遍实行的是“三包一奖四固定”)。四包为包产量、包上交任务、包成本、包工资总额,
一奖就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得奖。四固定即为定土地、定人员、定机具、定耕畜。 “包定
奖”制度中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基本工资加奖励,即平时对每个职工按月薪日计计发基本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还有奖励(另外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做为产量工资提存,年终如完不成计划则
从产量工资中依比例扣罚,完成计划则全数退还职工)。这是“大包干”生产经营方法,其奖
罚的具体办法是:年终根据年初包干任务完成的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超产奖励或减产受罚,
(1)超产得奖标准是:总产量和上交利润两项包干指标全部超额完成计划的可以得奖,得奖多
少以超利润部分为标准,按(四、二、四)比例分成,即上缴场四成,队留二成,分给生产队职
工四成,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其中还有实物奖,即以超产部分的百分之五提取粮食奖给职工,
以粮折款抵奖金。另外,产量或利润两项只有一项超额完成包干计划时、超啥得啥。产量超额
按超产部分的百分之五奖给职工粮食,利润超额将超额部分按四二四比例分成,对未完成的一
项不奖不罚。(2)减产受罚标准:以产量工资为基础(常年按工资总额提存20%作为产量工资),
年终依照产量、利润包干任务的完成情况发给.减产即减发产量工资,如产量和利润两项包干
指标均未完成时受罚,以产量为标准,按包干任务每减产百分之一减发产量工资的百分之五,
减产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发产量工资。此外畜牧生产人员除实行超产奖励外,并按小组实行阶
段超产安全奖。1963年根据九三农垦局制定的改进工资支付形式的办法,结合“四包一奖四固
定”的经验,进一步改进工资支付形式,实行月薪日计,死级活评,包工计件加奖励三种劳动
报酬。(1)月薪日计,死级活评:月薪日计是以等级计时工资制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勤杂服
务人缘(不便于计时的)实行月薪日计,死级活评的办法,如炊事员、饲养员等,按定额配备,
逐月(或阶段)包工作任务,一周一评,合乎下列三个条件者发标准工资,一是按时完成工作任
务,二是工作态度好,群众满意,三是服从组织分配,听指挥。工资以农工二级36.50元为标
准,每月评定三个等级,一等的发给标准工资(即36.50元),二等的发下延等级工资(31.50元),
三等的酌情定级发给(即31.50元以下)。(2)包工计件:原则上实行工组计件,小包工的办法。
在农忙时,对各项作业尽量实行计件,对零星无定额的工作,可采取小包工的办法,包给小组
或个人及家属去做,实行计件工资的中心是各项作业定额和事先计算好的计件单价。实行计件
工资时为了不影响高级技术工人的收入和加强生产责任制度,对高级工实行差额补助,对组长
实行责任津贴。补差等级线对拖拉机手、康拜因手以四级为标准,四级以上进行补差。农牧工
人以三级为标准,三级以上进行补差。补差办法按出勤日数实行固定补贴,组长津贴每月固定
3—5元。(3)奖励工资,共分三种:一是阶段任务奖,凡全面完成阶段的工作任务并质量合格
的作业小组,即发给阶段任务奖金(奖金数额最多不超过职工个人月工资的20%,对于超额完
成任务的加发超额奖金,每超额完成任务100%,加发奖金10%,以此类推,加发多少以所得奖
金为基础进行计算)。二是节约奖,以节约油料为主,对其它各种物资按规定的定额使用节约
者,或延长使用时间者给予奖励(若超定额或由于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物资损失者,给予适当的
处罚),对主燃油节约按生产阶段综合计算,节约时按节约部分的30%奖给职工(超额时按超额
部分的100%扣发工资),其它物资按上述原则,制定奖罚比例。三是合理化建议奖,每个生产
阶段,各单位应事先提出解决生产关键性的课题,发动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建议,确
实解决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并对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有显著收效,应按节约价值
大小,适当发给个人奖金。采取以上工资形式,进一步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
分配原则,能较好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5、“两结合”工资制。1958年省农场管理厅在省属农场做出执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
结合的工资形式的决定。发布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草案)。1961年9月8日黑
龙江省委在批转省农业厅党组《关于阿城畜牧场试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工资制度的调
查报告》中指出:“国营农业和国营工业情况不同,不能完全采取国营工业的工资制度,根
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看来,单纯日薪制的办法是不利于调动农场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
生产的,需要加以研究改进”。根据上述精神,我场1962年进行了工资改革,在全场范围内实
行产量工资与作业工资相结合的工资支付形式,其具体办法是:把职工的等级工资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在工资总额中提存百分之二十作为产量工资,平时不发,年终视产量完成情况决定发
与不发(有利润时还可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产量工资)。其余百分之八十作为平时的作业工资,实
行评工记分,每月按分付给职工。这种报酬形式能和工效,劳动成果挂上钩,使工人能够关心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果,更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6、工分制。1971年2月16日周恩来总理在一次讲话中,提到关于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
农业工人的工资问题时,提出:“全国农业工人实行工分制这个问题很复杂,想把农业工人的
工资改过来,转为工分,推动生产的发展。总之,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先搞试点,看看能否逐
步改过来”。根据周总理的指示,1971年11月30 日,国务院在《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
员工资的通知》中,对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工人的工资制,作了如下规定:“从一九七
一年起招收的人员,或者实行工分制、或者按当地生活水平实行供给制,并发一定的零用费”。
根据以上精神,兵团首先在十八团七营进行了工分制试点,然后再全面推广,但实行工分制
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我场直到1978年才在农牧生产队实行工分制,其它单位没有实行。
  7、上交包干,全奖全赔(即大包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场实行了各种形式的
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场分配方式的深刻改革,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分配方式改
革迈出了三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80年,我场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奖励。1979年2月国家农垦总局
下发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方案》认为国营农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作
为一种责任制形式有积极意义,指出:“这种制度有标准工资,还有奖励。可以弥补单纯的工
资制和工分制的缺陷,符合当前国营农场工种多、作业程序复杂、受自然影响大、生产周期长
的特点。也适应今后农业机械化高速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省农场总局发出了《关于一九
七九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垦区所有农牧连队,“以连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
励的办法。基本工资按月薪日计发给,奖励部分实行作业阶段奖和年终产量利润奖相结合”。
《通知》规定:阶段奖,按连队定员职工全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提取;年终完成和超额完成
计划奖,按计划指标分等提取;分奖办法采取评工记分。这种办法也有其弊病,一是按工资额
提阶段奖,有平均主义倾向;二是评工记分,无定额标准,越评越不利于团结;三是只奖不罚,
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益。对于上述规定,我场基本都参照执行,主要对于奖金问题,按着九三
农管局的规定,在全场实行“包定奖”,即按工种不同进行包定,如:机车组全部实行“四定”,
即定任务、定标准亩成本,定油料消耗,定修理费。有的机车组还包小麦、大豆产量和利
润,有的按产量计奖罚,有的按利润计奖罚等包定的形式不一,班组和个人包定均有,年终分
奖即按包定任务完成的情况或得或赔,或多或少,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第二阶段,从1980年至1982年,根据总局的规定,我场逐步实行浮动工资,联利计奖(罚)
的形式。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七十五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
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农村“把改善经营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
责任制”抓紧抓好。总局结合农场情况,提出了《垦区一九八一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
工资的试行办法》,要求各农牧企业的生产队,普遍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
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
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以职工工资三十七元作为基础,三十七元以
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三十七元以下部分,其中百分之八十平时在作业
阶段按定额计分发给;余下的百分之二十留待年终视承包和出勤情况而增减。 (百分之二十
以三十七元为标准提纯为7.40 元,每个职工每月扣发7.40元,全年共88.80元,此工资统称为
成果工资,我场从1981年7周开始实行,到1984年底停止)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4年,我场根据上级的精神,结合本场的实际生产情况,逐步
改善经营管理状况,在各生产队实行“上交包干,全奖全赔”(即大包干)的办法来提高经济效
益和经营成果。1982年12月17日总局颁发了《关于垦区一九八二年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
定》,在规定中提出各单位要从各业不同生产力水平和具体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
的经济责任制,特别提出了机组承包和家庭专业承包户,在分配形式上提出了盈亏大包干。我
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在以浮动工资、联产计酬为主要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的基
础上,在农业生产队实行了“上交包干。全奖金赔”的经济、生产责任制。这种办法,职工的
固定等级工资就变成了无等级的活工资,其劳动报酬多少完全取决于自己经营成果的好坏。但
工资级别仍保留着,一是将来可以作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依据,二是职工调出农场时,介绍等
级工资。这种分配方式的特点是把每个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或承包单位)的经营成果挂钩了,
和每个人的劳动效率或效果挂钩了,有利于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
益。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一号文件精神,1984年1月9日,总局党委
发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垦区经营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单位可以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尤其是要注意推行以家庭农场和机组
联产承包为主体的责任制,并积极试办家庭农场。在中央一号文件和总局通知的指导下,我场
试办了一个家庭农场、各农业连队都实行了机组联产承包,专业承包,个人承包,达到了经营
承包形式的多样化,提高了农场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成果,同时职工的收入也得到增加。到1985
年兴办家庭农场工作全面铺开。
  二、工资标准
  建场初期,也就是1956年以前,执行的工资标准很不统一。1956年全国进行了最大的一次
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货币工资,各产业的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或七级工
资制。国营农场统一实行了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但由于农场的具体情况不同,从1971年开始
有一些工种没有执行原工资标准而执行另一种工资标准。我场现行的工资标准,归纳起来有以
下几种:
  1、农牧工人工资标准。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后,农场实行了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农牧、
农机工人分别执行当时国家公布的《农业、畜牧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和《拖拉机驾驶员、修理
工工资标准》,并于1980年修订继续执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分七级四种,第一种工资标准一
级起点三十二元,第二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二十九点八元,第三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二十六点
七元,第四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二十六元,四种工资标准都没有地区差,按上级的统一规定,
我场执行的是第一种工资标准。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标准分八级三种,第一种工资
标准一级起点三十三元,第二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三十元,第三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二十八元,
三种工资标准都没有地区差,按上级规定我场执行的仍是第一种工资标准。
  2、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如:(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2)农畜机技术人员工资标准,(3)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4)中、小学教员工资
标准,(5)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标准,(7)商饮
服务人员工资标准等。上述工资标准都执行地区差,自1971年起,农场中的商饮服务行业新参
加工作的人员,都执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即农场俗称的“农工级工资)。
  3、地方企业工资标准。在1971年以前分别执行的地方企业工资标准有:(1)汽车司机工
资标准,(2)电业工人工资标准,(8)建筑工人、制材工人工资标准,(4)石灰工人工资标准,
(5)制面粉工人工资标准;(6)制油、酒、米工人工资标准,(7)屠宰工人工资标准等。自1971
年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上述工种的人员的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标
准(即农场俗称的“机务级工资”)。
  三、调整工资
  1、1956年工资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取消工资分和物价补贴,实行货币工资,改进产业
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改进工人等级工资制度。这次工资改革使农场的职工
普遍增加了工资。
  2、1959年农场系统根据国家规定升级,升级面为百分之五。
  3、1963年农场系统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人与行政十八级以下的干
部升级面为百分之四十,行政十七级至十一级的干部升级面为百分之二点五至五,十级以上行
政干部一律没有升级。
  4、1971年对低等级职工工资调整,具体要求是企事业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
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
资相等的工作人员。这次调整工资,农垦系统是在1973年进行的。
  1973年9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农林部下发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调整工资问题
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实行下延工资等级的工人,凡是1961年到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不
论是执行下延的哪一级,都应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调高一级。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执行下延工资等级的
人员,其中在抓革命促生产方面表现好的少数人可调两级。我场按上述规定,对合乎条件的部
分职工进行了调资。
  5、1977年调整工资,这又是一次对低等级工资的调整。调资范围是:
  (1)凡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和他们工
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人员都
可以调整工资;
  (2)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行政十七级或相当十七级以上的干部),也调
整一部分,调资面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3)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三十八元的增加到三十八
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四十三元的增加到四十三元。按上述规定,我场对
职工的工资进行了部分调升。
  6、1978年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
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并对个别学习特别优
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工总数的百
分之二以内。根据上述精神,我场给部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职工调升了一级工资。
  7、1979年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全国升级面平均为百分之四十。
升级条件是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因此这次调资不是平均分配,
而是区别对待(这次升级冲销附加工资)。这次调资根据以上条件,我场的职工1972年以前参加
工作的职工升级面为百分之四十,1972年至1975 年期间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面为百分之十五。
  1979年同时调整工资区类别,在五类以上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
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业
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按照增加工资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
  8、1981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决定从1981年10
月份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
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根据上述精神,我场对中、小学教职工和医疗卫生人员,凡
符合条件的都予以调升一级工资(个别的还调升二级)。
  10、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条件是在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经考试合格,而没有
影响升级的问题,都予以调升一级,个别的还调升二级。这次调资中、小学教员及医疗卫生单
位的职工,凡在1981年文教、医疗卫生人员调资时调升过工资的,这次不再调资。
  四、工资总额
  1、1956年至1960年职工工资总额174.8万元,职工总数2,622 人,年平均工资666.67元。
  2、1961年至1965年职工工资总额322.7万元,职工总数6,330 人,年平均工资509.79元。
  3、1966年至1970年职工工资总额609.2万元,职工总数16,032 人,年平均工资380.O0元。
  4、1971年至1974年职工工资总额725.1万元,职工总数16,854 人,年平均工资430.22元。
  5、1975年至1979年职工工资总额1,632.8万元,职工总数33,613人,年平均工资485.76
元。
  6、1980年至1983年职工工资总额1,547.3万元,职工总数21,013人,年平均工资736.35
元。
   (以上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均为历年累计相加数)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实行了奖
励制度,全场职工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经营利润后,除工资收入外,还能得到数目可
观的奖金。在没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农场不亏损的情况下,如经营有利,职工基本年年都能得
到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