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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国营农场的劳保福利待通,1957年农垦部、农业部、中国农业水利工会筹备委员会发了关
于在农业系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联合通知,但随后这个通知作废了。因此,在1978年以前,
农场系统都是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执行。自1978年国务院一百零四号文件公布后,省于1979年
3月17日发了黑革(1979)84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目务院(1978)20号文件精神,省农场总
局系统及其他农林牧渔场职工,可以按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
问题,按四场现行规定办理”。1982年垦区各企业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至此.国营农场劳保福利待遇正式列入国家统一政策范围之内。按着有关规定,我场实行的劳
保福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项:
  1、职工因病的医疗待遇,即职工免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以及职工享受病假工资
待遇。(1985年有所改变)
  2、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即: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
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的;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部门
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以上退休工人,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退休待遇。
  3、职工死亡抚恤救济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3)丧葬补助费。
  4、探亲待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农场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包括
农场知青),不能利用以休假日(指父母)团聚者,方可享受。
  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三十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探父母,其中未婚者一年一次,
每次二十天,若二年一次,每次四十五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报;已婚者,四年一次,每次
二十天,本人工资照发,路费超出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