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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定额管理

第五节 定额管理


定额管理是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劳动定额对于企业正确组织生产分配是很重要的,它是
企业一项基础工作。1952年9月,中共中央东北局作出《关于加强国营农场工作的决定》中提
出:在劳动管理和机器作业等许多方面“应规定各种定额,按定额计算劳动和付给报酬,逐步
推行合理的工资制,并且实行超额奖励”。后国营农场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定员定额定量各方
面问题若干决定》,对其所属农场的定员定额提出了要求。1962年成立省农垦厅,同时设立了
定额管理站,编制十七人,其中农垦厅九人,九三等四个农垦局各二人。该站于1965年并于劳
资处,其任务是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定额,检查定额的执行情况和修改定额。
  1964年1月省农垦厅印发了《国营农牧场机械、人、畜力、劳动定额》,定额分为十个部
分:
  (1)劳动定额制度说明
  (2)机械作业工时消费规范表-9说明
  (3)机械作业定额差别系数
  (4)机械作业定额
  (5)人力作业工时消费规范表与说明
  (6)人力作业定额差别系数
  (7)人力作业定额
  (8)畜力作业工时消费规范表与说明
  (9)畜力作业定额
  (10)附录
  1964年2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厅发出了(64)黑垦定字第93号文件,公布了《劳动定额管理
暂行办法和劳动定额制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其具体内容包括:
  1、《劳动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二条,在办法中规定:定额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定额的管理体制实行三级制,即厅局统一定额,企业统一定额,基层定额。在规
定中还明确实行定额单位必须建立四种制度: (1)任务核算单管理制度,(2)停工登记制度,
(3)公布定额效率,(4)统计分析制度。
  2、《劳动定额制定工作规则》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日写实,第三章
劳动时间测定,第四章劳动定额之组成,第五章附则。
  兵团成立后,基本上沿用的是原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的劳动定额。1971年兵团经过
试点后,根据过去的定额基础,编制了《各项作业定额和标准》下发执行。
  成立农场总局后,1978年1月30日印发了《各项作业定额和标准》(试行本),各农场参照
执行。
  1980年2月根据国家经委、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通知》精神,通
过调查研究,结合历年情况,进行了经验统计分析和技术测算,总局制订了新的《国营农场定
员标准与劳动定额》(综合本)。定额共分为九个部分:
  (1)人员配备标准
  (2)机械作业定额
  (3)其他机械作业定额
  (4)畜力作业定额
  (5)林业与果树作业定额
  (6)拖拉机修理工时定额
  (7)机件加工定额
  (8)汽车运输定额
  (9)农田基本建设定额
  1980年又下发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劳动定额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共七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额的制定与贯彻,第三章定额的修改,第四章定额的审批,第五章定
额的补充,第六章定额管理制度与组织机构,第七章附则。
  上述各种劳动定额管理规则或办法,都是我场进行经营管理,劳动定额,各项作业定额和
全场各行各业定额管理的依据,参照执行。并结合本场的特点,制定出适合于我场经营管理的
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了本场各项生产不断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