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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银行

第三十章 驻场机构

第一节 银行


农场的银行是国家设在农场的金融机构,为农场的生产建设和职工生活服务,并对搞好农场的
金融事业起着监督和保障作用。国家设在鹤山农场的金融机构全称为“中国农业银行嫩江县支
行鹤山营业所”,其业务和行政、人事工作均属嫩江县支行领导,我场只负责所内工作人员(包
括家属)的生活。
  本场的金融机构是兵团期间开始设置的。1970年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下发“司务
字第615号”文件,确定银行划,归兵团统一领导,五师设支行,各团设办事外,归属五师支
行领导。按着“联务字150号”文件规定,四十五团(鹤山农场)办事处配备五名工作人员(五十
二团办事处配备二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办事处主任一人。
  1976年兵团撤销之时,原设在兵团的银行机构也随之改变了名称和隶属关系,原四十五团
银行办事处改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嫩江县支行鹤山营业所”,隶属嫩江县支行领导,属于嫩江
县农业支行设在我场的派出机构。
  自1970年开始在我场设置银行机构起,金融事业随着鹤山农场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
项目的不断增多,生产建设的不断发展及经营成果和职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得到较大的发
展。1984年鹤山营业所共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包括主任一人、警卫一人,在搞好信货、储蓄
工作,保障全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开展了有奖储蓄等多项业务,努力
做好对农场的生产建设、经济建设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服务工作,对农场搞活经济,发展经
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