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庭
第二节 法庭
鹤山人民法庭.其工作性质系民事审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一、庭法的建立鹤山农场
法庭,成立于l977年,全称为嫩江县鹤山人民法庭,
业务工作隶属嫩江县人民法院领导,行政工作由鹤山农场负责。法庭成立时,设庭长1人,
由孙志生担任,及审判员兼法警l人。1978作又增设书记员1人。
1983年8月九三农垦法院正式成立,嫩江县鹤山农场人民法庭改归九三农垦法院领导,同
时改称为九三农垦法院鹤山农场人民法庭。其工作人员仍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兼法警)
各1人,庭长由陈永安担任(从1978年开始接任)。
二、民事审判
鹤山农场人民法庭从组建以来,历年所受理的案件如下:
1977年受案共计八起,其中:离婚七起,对这七起离婚案,法庭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的调查、
了解,其结果是:调解和好二起,调解无效而离婚五起。另外还受理了赔偿案一起。
1978年受案共计二十八起.其中:离婚案十九起,赔偿案八起,家庭纠纷案一起。
1980年受案共计三十二起,其中,离婚案二十起,赡养案六起,继承案一起,赔偿案二起,
民事纠纷(打仗)案三起。
1981年受案共计三十六起,其中:赡养案七起,赔偿案五起,离婚案二十三起,民事纠纷
(打仗)案一起。
1982年受案共计四十一起,其中:离婚案三十五起,赡养案二起,赔偿案四起。
1983年受案共计四十四起,其中:离婚案二十一起,离婚讼诉案二起,赔偿案二起,抚养
子女案三起,土地纠纷案一起,赡养案一起,一般民事纠纷案十四起。
1984年受案共计二十六起,其中:离婚案十三起,赡养案一起,赔偿案二起,简易纠纷案
十起。
1985年受案共计三十起,其中:离婚案十八起,经济纠纷案二起,简易纠纷案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