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
第二节 就业
本场职工的成年子女参加工作,主要是采取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l980年以前,凡年
满十八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都可参加工作,招收为全民性质的固定职工。1980年起,根据
国家招工政策的新规定,开始实行子女接班(老职工退休后由子女顶替),从职业高中毕业的学
生中招收职工的新政策。为照顾部分生活困难的老职工,l983年起又规定凡家庭子女没有参加
工作的,年满十八周岁的老大(家庭中的长子、女)给予分配。这样就限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
国家的正式分配,成为全民职工,在全民经济中就业。而大部分人则要成为“待业”青年,一
时不能分配。为解决这个问题,场组织了集体经济,成立了待业青年服务队,使待业青年在集
体生产劳动中,得到就业,从而初步解决了待业青年的工作和生活来源问题。使集体经济得到
发展,集体职工得到收入,生活有了保障。现在不论是那种形式的就业,都得从事生产劳动,
创造出价值,才能得到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