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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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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记录农场自然、经济、社会和人
文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二、本志为《鹤山农场史》(1949~1985)的续编本,上自1986年初起,下于2000年末止。
为了与上部志(史)书衔接好,以反映完整事物与概念,某些章或节适当地进行了上溯或下延,
个别图片拍摄于2000年以后。

  三、本志体裁采取述、记、传、图、表、录等形式;按照“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类为一
志”的原则,分设编、章、节、目,全书共设8编59章268节,坚持横排竖写;文字采用语体文、
记述体,并尽量增强著述性。

  四、大事记以年体为主,辅之记事本末体,置于概述之后。为补下限到出版间史实之不足,
特设限外辑要在附录中。

  五、在社会编中,为避免有些内容与其他编的内容相互重复或交叉,只纳入了一些社会管
理和服务方面的内容,其它内容则划入相应的编中。

  六、本志数字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包括公元纪年、
月、日、时刻等,原则上都使用阿拉伯数字,有些词、词组、惯用语等使用汉字数码。数字资
料以《国民经济统计报表》为主,报表找不到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缺少的数字以横线表示。

  七、本志图表排列以编为序,如第一编第一表表示为表1—1,第四编第二表表示为表4—2,
以此类推。

  八、地名和单位名称,在首次出现时用全称,此后一般用简称,如:鹤山农场简称农场;
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或农垦九三分局简称管局或分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或黑龙江省农垦
总局简称总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

  九、人物编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对过世人物立传;对生人采用简介、表、录或以事
系人的形式,记述其事迹,以昭示后人。

  十、本志所用资料大部分来源于农场档案室、各有关部门或有关档案室、馆。为节省笔墨,
一般不注明出处。除征文、回忆录或文学作品文责自负而署名外,各专业志的编撰者一律不署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