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态试点队和湿地保护区
第四节 生态试点队和湿地保护区
根据分局的安排和部署,1993年,农场将六队列为生态农业试点队。1996年,在十六队建
立绿色食品生产示范区,进行绿色食品生产,并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环境保护法》,1999年,农场在四队队区前后的草原、
六队水库区至四队草原边界、五队铁路东至四队草原边界、十四队及老莱河北岸建立面积为11 000
亩的草地及湿地保护区。为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农场规定:(一)保护区已开垦的耕地要逐年分
批还牧,未开垦的一律禁止开荒。(二)保护区可采草,放牧区要实行轮牧,严禁过度放牧。(三)
保护区禁止排放超标污水,严禁倾倒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农药及含有农药的一切物品。违
者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