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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转让

第二节 产权转让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以来关于加快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型企业,
1995年农场先后将砖厂、修理厂、采石队、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了转卖,由国有变为私营。

  砖瓦厂转卖实行一人购买、全员上岗的形式。将评估总资产为53.9万元的鹤山砖瓦厂卖给
原厂长谭庆宝。在转卖的总资产中,有房屋33.6万元、设备13.2万元、运输机械 7.1万元。转
让款分8年偿还,其中1995年偿还6万元、1996年偿还6万元、1997年偿还5.9万元、1998~2000
年每年 7.2万元。在没有全部交清转让款之前,按合同规定资产所有权仍归农场,待转让款全
部交清后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买方每年上缴待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工会经费、职教
费11.5万元。转让后的砖瓦厂更名为黑龙江省鹤山砖瓦厂。

  修理厂的转卖形式是原厂长张文举一人挑头、职工全员一次性购买。转让款38万元,付款
期为5年,每年7.6万元。转让款未全付清之前,财产所有权仍归农场。转让后的修理厂由国有
国营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按产权合同规定,修理厂在交足三项基金 (养老金、待业保险
金、医疗保险金)和六项费用(生产基金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职教费、分离人员5%统筹费、
退休养老基金)后,修理厂转制前后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待遇由农场承担。

  采石队的转卖实行个人购买、全员安排、自愿上岗的形式。购买者是该队队长庄乾相。经
分局国资局资产评估,房屋2.9万元、运输机械4.3万元、其它流动资产1.7万元,三项总和8.9
万元。按出售合同规定买方分8年还清转让款,每年1.1万元,直至交清转让款后产权归买方。
按合同规定买方每年应向农场上交1万元的三项统筹费。

  原建筑安装公司的转让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原建筑安装公司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实行分离,分离后的建筑公司实行私营,农场将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生产许可证》、银行账户等无形资产归原建筑公司经理徐宏利使用,其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仍
归农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