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制度改革
第二节 劳动制度改革
农场劳动制度的改革始于1992年,改革的内容主要是:
活化企业用工制度。不管是国家固定工、合同工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农场在岗职
工和愿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要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书》,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书》者视为与
农场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身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场内企业间的职工变动必须持劳动合同书
办理变动手续,从外地调入场内的职工,在规定试用期 (6个月)满后,方可以与场签订劳动合
同。对于与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在岗人员每年要上交 400元管理费并且要自行交纳养老
基金。
对农场各类人员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企业职工只有岗位区分没有身份的差别,破
除了工作变动靠调转,就业靠分配的传统做法。
1998年,农场推行了职工就业靠市场、职工管理靠合同、职工养老靠保险的管理机制。
推行劳动优化组合。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最佳配置的原则,实行上岗靠
竞争、变动靠招聘,实行上岗、试岗、待岗的三岗制。
为了加速构建劳动力市场,积极安置再就业人员上岗工作, 农场下发了〔1998〕1号文件
《关于加速构建劳动力市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案》。根据《方案》,农场建立了职业介绍、
就业培训、劳服企业、失业保险的“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体系,成立了以场长、党委书记为首
的“一把手”工程领导小组。为对场内失业人员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宽松就
业环境,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同周边市、县、镇劳动力市场联系,沟通信息,探索就业门
路,拓宽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