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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老保险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986年,农场根据《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开展了职
工养老保险改革。当时的缴费对象只限于合同制职工及其企业。有合同制职工的企业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 15%、职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保险费。原来由企业负责的养老金转变为
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按照“现收现付”的模式筹集。

  1994年,农场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和职工承受能力,职工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
结余”的原则征集,固定职工实行“现收现付式”、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积累式”养老保险
基金征集办法,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垦区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
按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 3%缴纳。社会保险部门为每个参保职工建
立了个人账户,并核发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入的养老保险费,
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的8%、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本省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的5%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
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实行部分积累”的方式统一征集。

  1996年,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施“广覆盖”、“四统一”,即进一
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凡是在职职工必须依据 《劳动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制度(凡属
覆盖范围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缴费标准),统一管理(统一
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基金收缴一律实行部分积累模式,企业按参保职工工
资总额的15%和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及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保险费。

  1997年,各分局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由总局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批,缴费比例个人应缴部分
从原来的按工资3%提高到4%。

  1998年,按照黑垦局〔1998〕114号文件 《黑龙江省垦区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实行总局统筹,企业一律按工资总额的 30%缴纳,职工个人仍按
本人工资的4%缴纳。个人账户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即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所缴纳的自1986年10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那部分养老金,当时已记入个人账户,现将这部分
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减出,并入统筹基金。

  1999年1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
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加强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和业务规范化建设,农场社保机构加强了微机、
台账四项基础业务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业务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000年,国家提出了两个确保的目标,国家和省为了降低农场缴费比例,减轻农场负担,
弥补养老金缺口,按200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3.5%给予补助。农场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千
方百计筹措资金,养老金发放做到了不欠一人、不欠一分、按期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