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 农场于1997年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为了建立起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减轻企业负担和职工看病就医的负担,农场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农场所属的企、事业、机关各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职工供
养的亲属和失去供养关系的职工遗属均为医疗保险对象。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
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农场为保证职工患病期间的基本医疗而由社会医疗保障机构向参保单位
和个人征缴的,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农场医疗保险基金实施“低水平、广覆盖”,
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一年一筹集。
1999年以前,各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是按上一年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之和的8%征集
的。自1999年后,基层单位按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或病退、
假退职工的按其年基本工资的2%征缴。职工家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缴 5元,全部进入个人账
户。1999年前达到正常退休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1%缴纳,1999年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
缴纳医疗保险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参保职工就医的医疗费首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自付医
疗费超过个人工资总额5%以上的部分,可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进行报销,其报销标准如下
表:
参保职工住院费报销标准表
(1999年)
表2—6
几项特殊规定: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增加5%,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和副场级以上干部
住院费报销比例增加 10%。以上人员既有技术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只增报一项,按上限报销。
2.职工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其住院报销标准下降20%。
3. 职工供养的亲属因病住院的费用可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中按本参保职工报销比例的50%
报销;对年龄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医疗费报销 2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支
付;因病住院的报销80%,可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4.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外的其它人员,经定点医
院批准,转外地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按40%报销,退休人员按50%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执行三段式报销办法,即:
第一阶段,在职工个人账户内职工门诊和住院费100%报销;
第二阶段,为自付段,医药费在本人工资总额5%以内的(1999年后10%),职工个人自付;
第三阶段,进入统筹段,在此阶段只限于大额医疗费报销,其医疗费超过个人工资5%以上
部分(1999年后10%),可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