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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育保险

第四节 生育保险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1997〕233号文件, 分局将鹤山农场列为生育保险试点单
位。年初农场参加了总局生育保险的研讨会后,在认真学习外地生育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下发
了《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关于下发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缴费标准:农业单位从土地中每亩提取 0.8元,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机关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使用范畴:用于支付参保单位并持有生育保险卡的女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女职
工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女职工在计划生育内分娩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

  (三)报销标准: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
期为 90天(其中产前期为15天),难产的增加到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15天;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在国家规定 90天
的基础上增加90天(共计6个月);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 4个月
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由
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元、难产的800元、剖腹产的1 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
产的不超过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对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
原因造成医疗费过高的,须凭医疗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报告、农场生育保险部门审核
批准后,合理合规的生育医疗费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截止2000年末,全场共有360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费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