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利管理
第四节 水利管理
一、水利工程管理
为发挥水利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1998年农场下发了《鹤山农场关于下
发水库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保护好水库工程建筑物,如闸门、闸门启闭机、溢洪道、 大坝护坡等一切工程设施要
完整有效;
2、管护好水库周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 如林木、草地、土地等不被其它单位和个人占用;
3、保护好水库周围自然植被,不准在水库四周的300米以内的范围开荒种地。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总局“ 第一号令”,广泛筹措水利建设资金和防汛资金, 按照“水利
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 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农场从 1998年起征收水资源费和两
费一金 (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和服务用水
0.3元/立方米、商业用水0.1元/立方米、其它用水0.2元/立方米。工交企业两费一金按固定资
产原值5‰收取,非种植户职工每人每年5元。
为使农场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政执法工作协调进行,农场于1999年制定了《水利管理
年实施方案》。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与除害(涝)
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防洪与抗旱并举,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政执法
管理,并以 “世界水日”(3月22日)和中国水周 (3.22~3.28)为契机, 大力宣传《水法》、
《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对水土流失区、治理区、监督区
所立的标牌进行检查和刷新。为执行好《水利管理年实施方案》,农场成立了以谭庆顺副场长
为首的水利管理年委员会。
二、水土保持管理
为了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
农场水土流失情况,农场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规划水土保持区、监督区和治理区的实施方案》。
农场测定监督区面积40.2亩,其中采石队15亩、北抢子沙场4.5亩、四队沙场1.2亩、十六队沙
场12亩、砖瓦厂7.5亩;保护区 44 157亩,主要分布在鹤北小流域(六队、九队)和七队;治理
区74 560亩,分布在五队、七队、十队。
对监督区按照“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对从事开发资源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土保持监督站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经审查
批准后方可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区实施防管结合、依法管护,实行五不准 (不准在保护区毁林、
耕种、放牧、取土挖沙、放火烧荒);对治理区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