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发展概况 1985年,全场拥有房屋建筑面积204 415平方米。经过 16年的改革与发展,至2000年,全
场房屋建筑面积已达338 322平方米,比1985年增长65.5%。其中,住宅面积由1985年的127 560
平方米,增加到2000年的 193 561平方米。在住宅中,砖瓦结构的面积由1985年占住房总面积
的71.4%增加到100%;人均砖瓦房住房面积由6.6平方米增加到15平方米。
一、经营机制与体制
1986~1991年,农场建筑公司实行单位承包制。为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以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1992年建筑公司由单位承包
改为徐宏利个人承包。承包经营期为3年,在承包期间企业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主要承包指标是:
1、每年上交农场利润24万元,费用17.4万元;超上交利润按3∶7分成,农场留3,承包者
个人得7。
2、为提高企业后劲,每年按建筑产值提取0.8%的企业发展基金,提取 0.5%的企业风险储
备金。
1995年,建筑公司解体。解体后原建筑公司的房屋、库存物资及在册人员合并到建材厂。
原建筑公司经理徐宏利与农场签订了无形资产使用合同,使用农场原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
在本地、外地承揽建筑工程。1999年,建筑公司更名为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徐宏利的名字命名的宏利公司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经过几年的发展,拥有注册资
金2 000万元,获得二级企业资质。
1996年,原建筑公司工长邱勇另树一帜,组建了一个施工队,在场内外承揽工程。该队于
1998年获得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命名为永星工程队。
基建设备统计表
(2000年)
表3—20 单位:个 台 辆
二、基本建设程序
1986年,农场的基本建设科是属内部服务性机构,设计、绘图、预算、施工等工序全部由
建设科负责。随着建筑行业市场化的进展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1996年,分局建委规定农场建
设科对于投资额超过 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和100万元以上的公用建筑由分局设计院设计;投
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农场可以自己设计。
1997年,分局建委下发了关于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制度,规定:凡全局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
上的民用建筑和 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都必须进行招标。据此,农场在施工前采取议标的方
式来确定施工队伍。施工前由建设科与各施工队签订质量安全合同,在施工时接受建设科与使
用单位的监督。工程完工后,先由建设科与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完毕
后向分局建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正式验收。然后由分局建委牵头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保修。
三、住房制度
1984年前,职工住房是公建私住,农场的建筑投资是通过职工每月、每年上交的房屋水电
费而补偿的。1985年,农场将职工住房全部转卖给职工个人,转卖价格是按房屋折旧后净值的
50%,折旧已提完的房屋按现状评估。 这是有限产权的转让,转让后的转卖及重新分配仍然由
农场决定。转让价格由基建科和新老住户共同商议。
农场住房制度的彻底改革是在1993年。为加快房地产综合开发,促进建房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总局、分局关于住房制度
改革的文件,农场下发了〔1993〕9号文件关于 《农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规定:
坚持管理机制转换的原则,把住房资金从过去的农场积累分配形式变为商品交换形式,使固定
机制变为运转机制。根据文件规定,农场把职工住房全部进行转让,转让面积总计 128 000平
方米,转卖价格按1985年转卖后的剩余净值,即1985年房屋折旧后净值的另外 50%。转卖并核
发住户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产权人有权将房屋进行转卖、租赁、互换、典当、继承等处理。有
效过户手续由房产科办理。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农场建立了房地产管理机构,完善了管理措施
和办法,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明确产权归属,严格交易程序。